名稱: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東
    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水上摩托車活動,依
    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
    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在本風景區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四、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摩
    托車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為從事水上摩托
    車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
五、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
    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投保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書影本。
六、業者應提供至少一艘水上摩托車作為緊急救援設備,不得移作出租遊
    客使用,並懸掛紅色旗幟標示,每艘救援用水上摩托車應同時配置一
    名合格救生員。
七、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
    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一一九)、海巡單位(一一八)請求
    救援及通報本處。
八、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於活動前,依本辦法第十二
    條至十五條規定,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九、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水
    上摩托車及裝備,於遊客從事騎乘水上摩托車活動前,依下列程序檢
    查遊客裝備,並不得於活動途中棄置遊客不顧。
  (一)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安全頭盔。
  (二)確認救生衣、安全頭盔之扣環及連接帶,均無損壞及脫落。
  (三)確認遊客已穿戴妥當救生衣及安全頭盔。
十、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及
        安全頭盔,並檢查裝備、機體及油料。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患有心臟病
        、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
        適宜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
  (三)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繫
        繩。
  (四)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
        備有效性。
十一、騎乘水上摩托車,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十二、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
      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
      本注意事項第六點或第八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
      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