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潛水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署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東
    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潛水活動,依據水域
    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辦法公
    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在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
    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四、帶客從事潛水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而具
    營利性質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為從事潛水活動遊客(以下簡
    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
五、帶客從事潛水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
    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三)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四)帶客從事浮潛活動者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六、僱用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應持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之合格潛
    水教練能力證明,每人每次以指導八人為限;僱用帶客從事浮潛活動
    者,應具備各相關機關或經其認可之組織所舉辦之講習、訓練合格證
    明,每人每次以指導十人為限。
七、帶客從事潛水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潛水裝備
    ,於遊客從事潛水活動前,依下列程序檢查潛水裝備,並不得於活動
    途中棄置遊客不顧。
    (一)確認各項潛水裝備及救生浮標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及脫落
          之慮。
    (二)確認各項潛水裝備之有效性,並確實指導遊客使用方法。
    (三)確認遊客已配置、穿戴妥當各項潛水裝備。
八、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
    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一一九)、海巡單位(一一八)請求救援及
    通報本處。
九、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單人從事潛水活動。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潛水活動。患有心臟病、高
          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
          宜從事潛水活動。
    (三)檢查各項裝備之有效性,並熟練其操作方式。
    (四)從事水肺潛水活動,應依所擬潛水計畫之時程進行,潛水深度
          不逾越受訓的等級和經驗範圍。
    (五)入水前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
          物,或請當地有經驗潛水員解說下水地點狀況。
    (六)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
          裝備有效性。
十、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本注
    意事項第六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