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觀光遊樂園(場、區)遊樂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一日 制(訂)定
壹、觀光遊樂園(場、區)遊樂服務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應約定以下事項:
(一)營業時間:
(二)費用:
(三)遊樂服務項目:
(四)遊園或設施使用須知:
(五)娛樂稅額:未約定營業時間者,以遊樂園原先預定或公告之營
業時間為準。
未約定費用者,以門票之費用作為全部費用(包含全部遊樂服
務項目及娛樂稅額)。
未約定遊樂服務項目者,以遊樂園現有遊樂設施全部提供作為
遊樂服務項目。
二、遊樂服務項目如有因保養或維修等事由而無法提供時,遊樂業者應
事先在購票處、進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為明顯之公示;未為公示者
,應依記載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之規定辦理。
三、因可歸責於遊樂業者之事由,致本契約所定遊樂服務全部不能提供
時,遊客得解除契約,請求退還所有費用,遊客如有損害,並得請
求損害賠償;若因不可歸責於遊樂業者之事由時,遊樂業者應退還
所收費用。
四、因可歸責於遊樂業者之事由,致本契約所定遊樂服務一部不能提供
時,遊樂業者除應按其不能依本契約提供服務之比例及入園時間計
算,退還部份費用外,遊客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若因不
可歸責於遊樂業者之事由時,遊樂業者應按其不能依本契約提供服
務之比例及入園時間計算,退還部分之費用。
五、遊客如意外發病或發生事故,遊樂業者應協助救護或送醫。
貳、觀光遊樂園(場、區)遊樂服務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如遇天雨、停電恕不退票」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致之概括
免除義務或責任條款。
二、不得以「概不負責」之約定,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三、不得為僅因遊客違反使用須知、禁制標誌或管理人員之指示,致生
損害時,遊樂業者概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
四、不得為遊客離園後於當日內禁止再入園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