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擔保條件、貸款期限、撥貸及償還方式如下: (一)擔保條件: 1.經本局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移送信保基金辦理相對信用保證,保 證成數一律為九成,保證手續費以固定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五計 算。 2.自行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者,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 定辦理,如無法提供抵押品或擔保品不足,屬中小企業者,得 由承辦金融機構依規定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保證。 (二)貸款期限最長為二年。 (三)撥貸方式為一次撥貸,不得循環動用。 (四)除經本局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移送信保基金相對信用保證者,本息 應按月平均攤還外,其餘則由承辦金融機構自行訂定。
十、申請利息補貼作業方式如下: (一)由承貸金融機構之總行於每月十日前,備文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 局或本局委託之經理銀行申請利息補貼: 1.前一個月申請補貼利息明細表(附表一)。 2.貸放明細表(附表二)及申請書(附表三)影本。 3.領據。 (二)本局或本局委託之經理銀行彙整並審核各申請資料無誤後,將補 貼利息撥付各承貸金融機構帳戶轉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