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海外旅行社創新產品包裝販售送客來臺獎助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開發臺灣旅遊新產品、擴大海外
      販售臺灣旅遊商品通路及鼓勵海外旅行社達成送客來臺目標,特訂
      定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為海外及港澳地區(不含中國大陸)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
      之合法旅行社。
  三、獎助對象辦理下列事項(以下簡稱獎助事項)之一者,得向本局駐
      外辦事處申請獎助:
    (一)海外旅行社依其市場特性開發下列臺灣旅遊產品之一,並於其
          通路販售者:
          1.原住民部落或客家文化等。
          2.醫療或保健養生。
          3.自行車或運動旅遊。
          4.生態或登山。
          5.特色社區體驗。
          6.農業觀光。
          7.其他經本局認定者。
    (二)海外旅行社配合市場開拓需求或為爭取送客來臺特別效益需要
          ,執行經本局認可之計畫者。
  四、獎助金應運用於下列範圍:
    (一)文宣品製作:以專案產品宣傳為限。
    (二)媒體廣告刊登:以產品廣告為主。
    (三)促銷推廣活動:以專案活動為限。
    (四)教育訓練:以辦理產品內容及專案活動為主。
          單一專案執行獎助額度應低於獎助事項總額費用百分之五十,
          單一業者每年獎助總額度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五、申請獎助之旅行社,應於執行專案計畫一個月前,提具下列文件向
      本局駐外辦事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海外旅行社合法設立證明文件。
    (三)專案計畫書。
          前項申請日期,至遲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
          。
          第一項計畫書至少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宗旨或目標。
    (三)旅遊產品內容及執行期間。
    (四)獎助事項之內容。
    (五)預期效果及送客來臺數。
    (六)預算經費(含經費來源、依專案細分之項目及其經費概估)。
  六、本局駐外單位應就申請案內容是否具創新旅遊產品且具體可行、申
      請獎助項目是否以國際宣傳推廣促銷為範圍等審查並提供具體建議
      ,符合規定者,陳報本局核定。
  七、受獎助對象應於專案計畫辦理完竣後二個月內,備具以下文件,報
      請原申請本局駐外單位審查後向本局申請核撥。
    (一)領據。
    (二)工作成果(含送客證明)。
    (三)收支清單。
    (四)獎助計畫總經費。
    (五)分攤表。
          前項申請核撥日期,至遲不得超過當年十一月三十日。
          實際送客數未達預期送客數者,依實際送客比例獎助,未達預
          期送客數者百分之六十者不予以獎助。
  八、受獎助對象應依核定之專案計畫內容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並受本
      局及本局駐外單位監督。
      本局駐外單位應就申請案負督導責任,必要時得實地訪查受獎助對
      象執行情形並加以稽核。
  九、受獎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視情形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
      資格,並不核撥或追回全部或部分獎助款,另得依情節輕重對受獎
      助單位停止本局各項獎助一年至五年:
    (一)未依核定專案內容執行。
    (二)未依獎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三)遲延核銷。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觀光發展基金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