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振興大阿里山地區觀光產業旅遊活動獎助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振興大
      阿里山地區觀光產業,鼓勵遊客赴本處轄屬大阿里山地區旅遊,以
      促進大阿里山地區觀光發展及短時間內儘速帶動大阿里山旅遊熱潮
      ,重建遊客旅遊大阿里山信心,並恢復大阿里山觀光業者之生計,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對象為於本處轄區內之合法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
      宿經營者(以下簡稱受獎助對象)。
  三、受獎助對象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期間,每次接待個別遊客五至八人,由本處獎助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整;其接待之遊客應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至嘉義地區,且未搭
      乘本處提供之免費接駁車輛前往本處轄區從事二天一夜旅遊住宿行
      程。
      前項獎助依申請時間為準,決定其獎助先後順序,本處獎助總次數
      以三千八百五十次為限,額滿不再受理申請。
  四、本要點獎助之申請,應由受獎助對象於活動日三日前,檢具申請單
      (附件一),向本處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至遲需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向本處提出
      申請完成,並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住宿。
  五、受獎助對象應依申請內容確實執行,並於行程結束翌日起三日內,
      檢附住宿遊客名冊(附件二)及領據(附件三),向本處申請核撥
      。
  六、前點受獎助對象所提資料,應含住宿遊客從出發地至嘉義地區之大
      眾運輸車票票根正本或影本、在嘉義站及住宿地點合照照片各乙張
      。
      前項資料經本處核對無誤後,將獎助經費撥入受獎助對象帳戶。
  七、受獎助對象如有虛報或浮報之情事經查獲者,本處不予發給或追回
      該獎助經費與依情節輕重對該其停止本要點之一切獎助,及停止本
      處提供之其他獎(補)助一年至三年,並依相關法律究責。
  八、本要點獎助所需經費由交通部觀光局觀光發展基金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