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莫拉克颱風受災觀光產業房屋稅補貼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制(訂)定
一、為辦理「受莫拉克颱風災害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產業紓困辦法
」第四條規定之房屋稅補貼,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適用對象為位於南投縣仁愛鄉、南投縣信義鄉、嘉義縣、臺
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及臺東縣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等受
災觀光產業。
三、補貼項目為供受災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營業或經營使用之建
築物,並以經主管機關核准營業或經營之範圍為限。
四、補貼額度為所繳九十七年度房屋稅百分之五十。
五、申請補貼程序如下:
(一)觀光旅館業:業者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九十七年度房屋
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觀光旅館業營業執
照影本、領款收據及公司帳戶名稱(註明觀光旅館名稱),於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送交通部觀光局審核後逕撥各公司
。
(二)旅館業:業者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九十七年度房屋稅繳
款書收據聯影本及旅館業登記證影本(均註明與正本相符)、
領款收據及註明旅館業帳戶名稱,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送地方政府審核彙整後,送交通部觀光局逕撥各旅館業者。
(三)民宿:經營者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九十七年度房屋稅繳
款書收據聯影本及民宿登記證影本(均註明與正本相符)、領
款收據及註明民宿經營者帳戶名稱,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送地方政府審核彙整後,送交通部觀光局逕撥各經營者。
(四)供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營業或經營使用之建築物,其房
屋稅納稅義務人與旅館或民宿經營者不同者,旅館業或民宿經
營者應另檢附房屋稅負擔證明書(如附件二)送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