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馬祖地區特色建築風貌改善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馬管處)為維護與保
    存馬祖地區特色建築傳統風貌,達成地方文化永續發展,並強化地區
    觀光資源,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適用地區為連江縣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及東引鄉(以
    下簡稱馬祖地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聚落保存區:連江縣都市計畫劃設之聚落保存專用區,或文化資
        產保存法登錄之聚落。
  (二)非聚落保存區:連江縣境內非屬前項聚落保存區以外之其他地區
        。
  (三)傳統式修繕:外觀依據馬祖地區傳統建築型式施作,並符合傳統
        建築樣式之修繕。
  (四)改良式修繕:外觀需仿照傳統式建築樣式設計,惟得以下二種方
        式改良:
        1.外觀依據馬祖地區傳統建築型式施作,局部納入現代設計之修
          繕。
        2.依據現代式修繕工法,而外觀以地區傳統建築型式進行裝飾或
          改善之修繕。
  (五)禁止補助修繕型式:指外露之各類造成傳統建築外觀破壞或視覺
        突兀之設計型式。
四、馬祖地區傳統建築之所有權人,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修繕,不得
    重複申請或向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五、本要點補助項目分為建築設計及修繕補助費用;其修繕補助費用之補
    助項目,包括建築物屋頂、外牆、大木結構,及傳統門窗修建,改建
    。但位於非聚落保存區者,不包括大木結構。外牆牆面砌石者,砌石
    厚度不得低於二十五公分;牆面貼附石材裝飾者,石材厚度不得低於
    十公分。
六、前點建築設計費用補助以不超過當地建築師公會設計酬金標準之百分
    之五十為原則,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七、修繕補助費用之補助金額依馬管處丈量之實作數量計價,並依下列順
    序及上限金額,分級補助:
  (一)聚落保存區內之傳統建築採傳統式修繕者,修繕補助費用上限金
        額為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整。
  (二)非聚落保存區內之傳統建築採傳統式修繕者,修繕補助費用上限
        金額為新臺幣七十二萬元整。
  (三)聚落保存區內採改良式修繕之建築,修繕補助費用上限金額為新
        臺幣九十萬元整。
  (四)非聚落保存區內採改良式修繕之建築,修繕補助費用上限金額為
        新臺幣三十六萬元整。
八、本要點補助作業辦理流程及注意事項:
  (一)由馬管處評估地區實際需求及執行能量,並參酌經費情形,公告
        受理民眾申請。但當年度已獲馬管處審查通過,因年度總修繕經
        費業達年度經費上限額度,以致暫時無法補助之申請案件,得於
        下年度優先辦理。
  (二)公告受理截止後,由馬管處進行書面審查與現地勘察等作業,未
        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者,將視情節輕重,要求補件辦理,或逕予
        退回申請資料。如經查申請內容含禁止補助修繕型式之設計,得
        不予受理,並逕予退回。
  (三)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之申請案,由馬管處依前點規定,訂定補助
        優先順序後,函文通知申請人。
  (四)申請人應依據馬管處通知,辦理建築管理申請事項,並於取得建
        築執照、工程許可或管理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後,檢送相關資料
        影本及設計書圖予馬管處確認補助內容,再由馬管處通知申請人
        於規定期限內簽訂修繕補助契約。
  (五)申請人應依契約內容、項目及期限等規定,辦理工程開工、施作
        等作業。
  (六)申請案完工後,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資料,函文通知馬管處,經馬
        管處實地確認及丈量後,依實計價結算,惟超出契約補助總金額
        外之數量,不予核撥補助款。
九、補助受理申請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由馬管處依年度公告之。
十、申請人應備妥下列文件,於前點申請時間內,親自送達或郵寄至馬管
    處,郵寄之送達時間以郵戳為憑:
  (一)必備文件:
        1.申請書(附件一)。
        2.產權證明文件:含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建物所有權證明。
        3.申請修繕補助經費估算表(附件二)。
        4.現況照片黏貼表(附件三):含申請補助之房屋現況全貌及欲
          修繕部分之局部照片。
  (二)其它視需要檢附之文件:
        1.產權使用同意書(附件四):申請修繕補助之建物或其所在土
          地有其它產權持分人時檢附。
        2.委託書(附件五):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修繕申請事宜時
          檢附。
  (三)馬管處得依各年度補助修繕計畫內容,視需求增列相關必要符合
        之申請事項及要求文件,與前點受理申請時間一併公告。
十一、受理申請期間,馬管處應成立專案窗口,專責以下事宜:
    (一)提供申請事項之電話及現場諮詢服務。
    (二)提供申請相關表件備索。
    (三)收受申請文件。
十二、馬管處應視各年度補助修繕計畫及規定申請內容,進行資料審查,
      必要時得邀集業務相關單位、專家學者等召開審查會議決定之。
十三、申請人未於約定期限內完成簽約者,馬管處得取消補助資格,並由
      其他申請人依優先補助順序遞補。
十四、獲馬管處同意補助申請人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及本補助契約內容進
      行工程施作,並於工程完工後三十日內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
      書面通知馬管處,馬管處並於收文後三十日內,派員與申請人進行
      現地確認並依實際丈量計價。
十五、申請人未依契約內容辦理施作者,馬管處得依情節輕重要求改善;
      其工程施作內容自行變更,並含禁止補助修繕型式等重大情事,馬
      管處得解除契約、不給付任何補助款項。
十六、經馬管處確認、丈量計價後,申請人應檢附領據、建築設計及房屋
      修繕補助原始支出憑證及完工後使用執照(或工程合格證明)向馬
      管處辦理補助經費核撥及結案。
十七、經鑑定具歷史價值建物,連江縣政府、馬管處因政策所需修繕者,
      得另以專案報經交通部觀光局審查同意後辦理,不受本要點限制;
      其全面委託馬管處進行傳統建築內外部裝修者,委託人應切結提供
      馬管處二十年以上之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