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馬祖地區特色建築風貌改善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十七、經鑑定具歷史價值建物,連江縣政府、馬管處因政策所需修繕者,
      得另以專案報經交通部觀光局審查同意後辦理,不受本要點限制;
      其全面委託馬管處進行傳統建築內外部裝修者,委託人應切結提供
      馬管處二十年以上之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