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郵輪來臺獎助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目的: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積極爭取全球各地區國外郵
輪搭載外籍及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旅客來臺停靠,特訂定本要
點。
二、獎助對象:指經外國主管機關立案認定可經營載運旅客之國外及大陸
地區(含香港及澳門)郵輪公司。
三、本要點所稱郵輪及郵輪旅客定義如下:
(一)郵輪:係指其航程及沿途目的地與船上設施皆為提供遊樂之由國
外及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郵輪搭載旅客從境外港口來臺停
靠旅遊。
(二)郵輪旅客:指搭乘該郵輪之外籍及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旅
客,不包含船員、工作人員及中華民國籍旅客。
四、獎助條件及基準:
(一)國外郵輪來臺停靠一個港口以上者,以一航次論;同一郵輪公司
申請獎助一年(以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年計)共
計以十五航次為限。
(二)停靠臺灣超過十二小時,每航次最高獎助一萬五千美金;停靠十
二小時以下,每航次最高七千五百美金。
(三)獎助航次不包含企業或旅行社或以其他形式包船來臺之航次,且
不得與本局所提供之其他獎助或促銷方案重複申請。
(四)獎助款項限用於境外行銷規劃及產品發展支出。
(五)申請本獎助之郵輪航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完成停靠臺灣港口航程。
前項第四款所稱之行銷規劃及產品發展係指廣告、參加旅展、商展行
銷、促銷活動、媒體或業者熟悉之旅、主題郵輪行程或其他經本局同
意之用途。
五、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郵輪公司入出臺灣港口相關申請作業應遵守我國商港法、航業法
、船舶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二)申請獎助可由郵輪公司(含其分公司)或其船務代理公司提出,
並應於郵輪該航次首度停靠臺灣港口至少二個月前提出申請表(
如附件一)及完整相關文件,送本局駐外辦事處(以郵輪公司所
在地或郵輪停靠港所在地之辦事處或其鄰近辦事處)轉本局審核
。申請截止日期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三)本局駐外辦事處應就申請案之內容(含郵輪之船籍、航程、預定
停靠時間、預定郵輪旅客數、獎助款項之用途等資料)初步審查
。符合規定者,陳報本局核定。
六、經費來源:本要點獎助所需經費由本局觀光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並採先申請先保留方式,當年預算額度用罄後即不受理申請。
七、經費結報請撥程序:
(一)受獎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三個月內(停靠臺灣港口航程完成
後起算)提出申請(如附件二)。
(二)申請文件應檢附郵輪公司領據正本、郵輪公司或船務代理業者提
供確認之成果資料(包括抵離港口時間、郵輪旅客分析資料、郵
輪航線資料、依第四點第四款申請之獎助項目樣本及其支出憑證
或其他可證明支出項目及金額文件),報請本局駐外辦事處彙整
審查後再送本局複審無誤後核撥。
(三)核撥獎助金額以實際停靠時間計算,且不逾依第四點第四款申請
之獎助項目實際支出金額,直接匯撥於郵輪公司所提供之美金帳
戶。
八、受獎助者未依第五點或第七點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並提供完整資料者
,均不予受理。
九、督導及考核:本局駐外辦事處應就郵輪獎助申請案負督導責任,除就
獎助對象發生下列情事進行考核外,並得對該獎助對象停止獎助一年
:
(一)虛報、浮報停靠港口時間,應繳回該部分獎助經費。
(二)實際停靠港口時間低於原申請停靠港口時間百分之七十以下,由
應核撥獎助金額扣減百分之五以激勵達成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