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郵輪來臺獎助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目的: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積極爭取全球各地區國外郵
輪搭載外籍及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旅客來臺停靠,特訂定本要
點。
二、獎助對象:指經外國主管機關立案認定可經營載運旅客之國外及大陸
地區(含香港及澳門)郵輪公司。
三、本要點所稱郵輪及郵輪旅客定義如下:
(一)郵輪:係指其航程及沿途目的地與船上設施皆為提供遊樂之由
國外及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郵輪搭載旅客從境外港口來
臺停靠旅遊。
(二)郵輪旅客:指搭乘該郵輪之外籍及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
旅客,不包含船員、工作人員及中華民國籍旅客。
四、獎助條件及基準:
(一)國外郵輪來臺停靠一個港口以上者,以一航次論;同一郵輪公
司申請獎助一年(以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年計
)共計以十五航次為限。
(二)停靠臺灣超過十二小時,每航次最高獎助一萬五千美金;停靠
十二小時以下,每航次最高七千五百美金。
(三)獎助航次不包含企業或旅行社或以其他形式包船來臺之航次,
且不得與本局所提供之其他獎助或促銷方案重複申請。
(四)獎助款項限用於境外行銷規劃及產品發展支出。
(五)申請本獎助之郵輪航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完成停靠臺灣港口航程。但因非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
,致申請航次無法完成停靠臺灣港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四款所稱之行銷規劃及產品發展係指廣告、參加旅展、商展行
銷、促銷活動、媒體或業者熟悉之旅、主題郵輪行程或其他經本局同
意之用途。
五、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郵輪公司入出臺灣港口相關申請作業應遵守我國商港法、航業
法、船舶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二)申請獎助可由郵輪公司(含其分公司)或其船務代理公司提出
,並應於郵輪該航次首度停靠臺灣港口至少二個月前提出申請
表(如附件一)及完整相關文件,送本局駐外辦事處(以郵輪
公司所在地或郵輪停靠港所在地之辦事處或其鄰近辦事處)轉
本局審核。申請截止日期為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
(三)本局駐外辦事處應就申請案之內容(含郵輪之船籍、航程、預
定停靠時間、預定郵輪旅客數、獎助款項之用途等資料)初步
審查。符合規定者,陳報本局核定。
六、經費來源:本要點獎助所需經費由本局觀光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並採先申請先保留方式,當年預算額度用罄後即不受理申請。
七、經費結報請撥程序:
(一)受獎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三個月內(停靠臺灣港口航程完
成後起算)提出申請(如附件二)。但因非可歸責於郵輪公司
之事由,致該航次無法完成停靠臺灣港口者,依原申請停靠臺
灣港口航程日期計算,另提供無法完成靠泊原因(如天災、天
氣惡劣、法定傳染病等)之佐證資料。
(二)申請文件應檢附郵輪公司領據正本、郵輪公司或船務代理業者
提供確認之成果資料(包括抵離港口時間、郵輪旅客分析資料
、郵輪航線資料、依第四點第四款申請之獎助項目樣本及其支
出憑證或其他可證明支出項目及金額文件),報請本局駐外辦
事處彙整審查後再送本局複審無誤後核撥。但因非可歸責於郵
輪公司之事由,致該航次無法提供抵離港口時間、郵輪旅客分
析資料及郵輪航線資料者,不在此限。
(三)核撥獎助金額以實際停靠時間計算,且不逾依第四點第四款申
請之獎助項目實際支出金額,直接匯撥於郵輪公司所提供之美
金帳戶。但因非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致該航次無法完成
停靠臺灣港口者,依第四點第二款每航次最高獎助金七千五百
美金核算。
八、受獎助者未依第五點或第七點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並提供完整資料者
,均不予受理。但因非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致該航次無法完成
停靠臺灣港口者,不在此限。
九、督導及考核:本局駐外辦事處應就郵輪獎助申請案負督導責任,除就
獎助對象發生下列情事進行考核外,並得對該獎助對象停止獎助一年
:
(一)虛報、浮報停靠港口時間,應繳回該部分獎助經費。
(二)實際停靠港口時間低於原申請停靠港口時間百分之七十以下,
由應核撥獎助金額扣減百分之五以激勵達成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