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日月潭電動載客船舶補助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壹、日月潭電動載客船舶一次補助補助申請流程圖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貳、日月潭電動載客船舶一次補助申請表及電動船完工報告書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參、日月潭電動載客船舶分期補助申請流程圖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肆、日月潭電動載客船舶分期補助申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伍、日月潭電動載客船舶補助之核驗說明
    日管處將於受理補助申請文件後,依申請順序委由核驗單位進行核驗
    ,並於受理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核驗並提出核驗報告書,其核驗
    流程可分為三大階段:「書面審查」、「實船檢核」、以及「續航力
    量測」。
一、「書面審查」
    核驗單位將協助日管處審查是否備齊,並審查申請補助文件之正確性
    及有效性,再依結果通知船東實船檢核日期。
二、「實船檢核」
    進行實船檢核時,核驗單位將依日月潭電動載客船舶補助要點第三點
    之補助條件量測其結果,以及第四點之補助項目核驗實際裝設情形,
    並照相存證。
三、「續航力量測」
  (一)上述兩項通過後,專業單位將協助日管處量測船主所新建或改裝
        之電動船舶使用純電力推進之船速與續航力是否符合補助標準。
  (二)為確保增程充電系統無動作以及船用輔助電力發電系統未對電池
        進行充電,以保持核驗公正性,核驗過程將透過影像連續紀錄上
        述設備狀況,作為核驗佐證資料。
  (三)核驗當日風速應小於三級,且若遇天況不佳將擇日舉行。
  (四)電動船續航力量測過程將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 GPS)測量電
        動船之船速,於潔淨船殼及輕載狀態下進行量測。
  (五)核驗指定航線為月潭航線,如下方參考示意圖。船主將依指定航
        線進行量測且中途不進港不停靠,核驗員將待船速穩定後下令開
        始記錄船速。
  (六)核驗航行過程中,小船須以平均航速六節,連續航行四小時(總
        行駛距離須為二十四海浬以上);客船須以平均航速六節,連續
        航行二小時(總行駛距離須為十二海浬以上),航行時如無突發
        狀況,應將船速盡量維持在六節以上。
  (七)量測人員將記錄核驗當日之天氣狀況、風速、核驗船名等資料,
        且記錄下每次測速時之開始及結束時間、航行距離、平均航速。
        核驗用之「航速量測記錄表」內容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陸、日月潭發展電動載客船舶補助之電動船補助核驗報告書
  (一)書面審核表
  (二)書面審核表(分期核驗  第一期)
  (三)名詞解釋
        1.總長度
          自艏最前端至艉最末端,包括外板及伸出艏艉的永久性固定突
          出物之水平距離。
        2.全寬
          船體橫向最寬處,包括外板及伸出兩舷的永久性固定突出物,
          並垂直於船中心線面之水平距離。
        3.單胴體船身
          係指一種僅有一個胴體(Hull)的船,胴體是指船舶在水下具
          有防水性能並能夠提供船舶浮力之結構體。
        4.雙胴體船身
          係指一種由兩個胴體,經由橫向連接結構結合而成的船舶。
        5.電力推動系統
          本方案補助之電力推動系統包括以下次系統:包括電動馬達系
          統、可充電電池模組、電池管理系統、增程充電系統、備用複
          合動力系統與船舶自動辨識系統。電動馬達系統。
        6.可充電電池模組
          本方案補助之可充電電池模組係指將鏻酸鋰鐵或其他充放電效
          率相等或更佳之電池,需採可抽換之模組化設計,置入合適模
          組外殼組成之電能儲存單元。
        7.電池管理系統(BMS)
          本方案補助之電池管理系統係指可以提供電池模組電壓、電流
          等相關資訊,並依據電池特性在固定條件下執行關閉系統回路
          以防止意外發生之裝置。
        8.增程充電系統
          本方案補助之增程充電系統係指利用船上之電池以外之發電系
          統設備,直接對電池充電,以延長續航力之系統,包含發電機
          、充電器及相關線路。
        9.備用複合動力系統
          本方案補助之備用複合動力系統係指在電動馬達系統無法正常
          運轉時,始得啟用之備用燃油引擎系統,包含油電切換離合器
          、切換控制器、油電操俥器及相關線路。
       10.可重複充電電池
          儲電模組釋放內含電能後,可由外界電力來源再次儲能,並能
          反覆此過程。
       11.電池芯
          儲電模組之最小可拆解單元。
       12.電池容量
          儲能模組所能輸出之電能,一般以單位時間內,模組輸出電壓
          ×電流做為基準。
       13.電池安全認證
          本方案補助之鋰電池芯需通過 UL 1642或IEC 61960或CNS 148
          57或相同等級之安全認證。如採其他種類之電池,則依據電池
          種類,適用相關安全認證規範。
       14.船舶自動辨識系統
          係指符合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
          ion,簡稱IMO)於一九九八年由 IMO海事安全委員會(MSC)通
          過的「通用型船載自動識別系統(Universal Shipborne Auto
          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UAIS)性能標準」(IMO res
          olution MSC.74(69)),包含:衛星定位設備、無線電設備
          、Class B AIS Transponder及相關線路。
  (四)電動載客船舶核驗資料表
  (五)電動載客船舶核驗結果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柒、日月潭電動載客船舶補助審查說明
    核驗通過者,續由日管處依各補助申請案邀請專家學者五名及日管處
    成員二名組成電動船補助審查小組,於申請案核驗通過後提送補助審
    查小組會議審查。
    補助審查小組會議流程:
  (一)審查委員群出席。
  (二)請審查委員群進行該電動船之實地查訪,由申請人就申請案進行
        說明。
  (三)審查委員群結束實地查訪後,計畫核驗單位將簡報十分鐘,說明
        該補助申請案之「日月潭電動載客船舶補助之電動船補助核驗報
        告書」內容。
  (四)審查委員群於會議中依據申請人說明、實地查訪情形及核驗單位
        所提出之核驗報告書,個別填寫「補助審查小組會議委員意見表
        」,包含是否同意各補助項目及核驗單位所提出之建議補助金額
        。
  (五)召集委員將彙集審查委員群所填寫之「委員意見表」後,針對申
        請申請補助項目逐項討論,如遇爭議,將彙總委員意見後做成決
        議,並交由本處業務單位填寫「委員意見彙總表」。
  (六)審查會議結束後,審查委員群須於「委員意見彙總表」簽名以示
        負責。
  (七)本處將於補助審查會議後十個工作天內正式函知補助對象審查結
        果。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捌、核發補助款申請表(一次補助)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