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配額獎勵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廢止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
  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辦理接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
  五款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因配合政策或經本局調查旅
  客整體滿意度高且接待品質優良之旅行業。
  旅行業最近一年因違反本辦法、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
  遊團品質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受處分者,不予獎勵。但其處分與獎勵
  事由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前點所稱配合政策,係指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觀光團體,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者:
 (一)前一年度配合本局推動之計畫、方案或措施對提升旅遊品質或促
    進觀光產業發展做出貢獻。
 (二)預定接待之來臺團體,行程安排具有獨特性、創意性或特殊性。
 (三)預定接待之來臺團體,接待費用每人每夜平均達一百美元,或全
    程住宿觀光旅館、四星級以上旅館。
四、第二點所稱經本局調查旅客整體滿意度高且接待品質優良,係指旅行
  業前一年度辦理接待大陸觀光團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所接待團體至少十團,且接待費用每人每夜平均達一百美元,或
    全程住宿觀光旅館、四星級以上旅館。
 (二)經本局公布旅客滿意度高。
五、本局為獎勵符合第二點之旅行業,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
    稱移民署)公告數額百分之十範圍內,統籌分配獎勵業者,不受公告
    數額及每家業者每日申請數額之限制。但移民署每日核發之獎勵配額
    總數,不得逾一千二百人次。
    前項獎勵配額於年度內核發完畢時,本局即公告不再受理申請;年度
    內未核發完畢時,本局得併入其後年度內累計分配運用。
    本要點發布實施前,尚未經分配之獎勵配額,本局得併入其後年度內
    分配運用。
六、符合第三點第一款配合政策之旅行業,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及相
  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獎勵配額申請;經查符合者,本局依前點規定
  出具核發獎勵配額之建議文件。
  前項建議文件,自本局核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旅行業者使用獎勵配
  額送件至移民署時,應檢附前項建議文件,至遲並應於送件前一日登
  錄本局大陸人士來臺觀光通報系統。
  符合第三點第二款或第三款配合政策之旅行業,應於該優質旅行團入
  境前十五個工作天,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及訂房確認單、團體名冊
  、行程表、與大陸地區具組團資格之旅行社簽訂之組團契約等相關證
  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獎勵配額申請;經查符合者,本局依前點規定及該
  旅行團人數出具核發獎勵配額之建議文件。
  旅行業使用獎勵配額送件至移民署時,應檢附前項建議文件,至遲並
  應於送件前一日登錄本局大陸人士來臺觀光通報系統。
七、符合第四點旅客整體滿意度高且接待品質優良之旅行業,其獎勵配額
  之申請、使用及送件等,應依前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八、旅行業依本要點提供不實證明文件,本局不予核發獎勵配額;已核發
  獎勵配額者,旅行業於當年度及次一年度均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獎勵
  配額,本局並得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旅行業因符合第三點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核發獎勵配額,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本局不予核發獎勵配額;已核發者,旅行業於當年度及次一
  年度均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核發獎勵配額,本局並得依法追究相關責
  任:
 (一)所安排之相關住宿、餐食、交通、購物、參觀點等旅遊內容變更
    ,且接待品質較原安排為劣。
 (二)所安排之行程因故取消,且未延期者,或雖有延期,惟接待品質
    較原安排為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