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輔導旅行業建立特色產品品牌獎勵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並自108年5月16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旅行業發展特色、優質旅遊產
品,建立產品品牌,創新產業附加價值,以提升國際競爭優勢,促進
產業優化轉型升級,並鼓勵旅行業提供國人樂齡族及身心障礙人士優
質旅遊產品,特訂定本要點。
二、旅行業得就下列項目申請補助:
(一)連續三年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為發展特色、優質旅遊產品,
建立旅遊產品品牌,得申請貸款利息補助。
(二)經本局委託辦理之旅遊行程評選活動獲選之特色、優質國內旅遊
行程,或榮獲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評選之金質旅遊行程
,得申請行銷推廣及建立品牌形象費用補助。
(三)辦理樂齡族國人國內旅遊,得申請樂齡族團員交通及住宿費用補
助。
(四)辦理國人無障礙旅遊,得申請租用無障礙輔具、營業用無障礙車
輛、聘用照顧服務員或身心障礙人士團員國內住宿之費用補助。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應以會計師出具之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為無保
留意見者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申請,同一旅行業者不得於同一年度內以同一旅遊行
程向本局提出。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樂齡族,係指旅遊行程出發當日已年滿六十歲者。
三、補助條件及基準:
(一)旅行業依第一點所列目的,因發展特色、優質旅遊產品品牌所需
,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者,得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貸款利息
補助。綜合旅行業之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甲種
及乙種旅行業之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本局按貸
款利率補助百分之一點五,但貸款利率低於百分之一點五者,依
其實際貸款利率補助。
(二)旅行業依前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費用補助,補助額度最高不得超
過補助事項總經費百分之五十,旅遊行程以申請一次為限;單一
旅行業者每年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每年以補助十
家旅行業為限。補助範圍以文宣品製作、媒體廣告行銷及促銷推
廣活動為限。
(三)旅行業依前點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費用補助應覈實列支,每一樂齡
族團員每日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每團補助交通及住宿費用總額最
高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如行程有安排住宿於星級旅館,每團補
助交通及住宿費用總額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如行程為安排
至金門、馬祖、澎湖地區旅遊,每團補助交通及住宿費用總額最
高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每一旅行業每年以補助十團為限,並應
符合下列規定:
1.旅遊行程應為二天一夜以上,行程安排於放假日未超過一天。
2.每團旅客至少十五人,如行程為安排至金門、馬祖、澎湖地區
旅遊每團旅客至少二十人,樂齡族旅客團員須達二分之一以上
。
3.須安排住宿於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之觀光旅館及取得登記
證之旅館及民宿。
4.行程中須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如有租賃遊覽車者須使用經交
通部公路總局評鑑為乙等以上之遊覽車公司車輛(租用遊覽車
未符合評鑑之規定者,不予補助該遊覽車租用費用)。
(四)旅行業依前點第一項第四款申請費用補助,每團補助額度最高不
得超過補助事項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新臺幣
五萬元;每團身心障礙人士人數應達三人以上。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所稱放假日之定義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
「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為基準。
旅行業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貸款利息補助,其申請補助期限超過一年
者,本局得每次同意補助一年;不足一年部分依實際貸款期限補助。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並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旅行業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貸款利息補助,其期限依實際
貸款期限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二)旅行業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費用補助,其期限最長不得超
過獲獎後一年(以郵戳為憑)。
(三)旅行業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費用補助,應於行程完竣一個
月內向本局申請。但當年度十月以後完竣者,應於十一月三十日
前(以郵戳為憑)向本局申請。
(四)旅行業依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申請費用補助,應於行程完竣後一
個月內向本局申請。但當年度十月以後完竣者,應於十一月三十
日前(以郵戳為憑)向本局申請。
五、旅行業申請補助,應備妥下列文件(如附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旅行業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貸款利息補助,應於取得金融
機構貸款後檢附:
1.旅行業申請貸款利息補助申請書。
2.旅行業建立特色優質旅遊產品品牌計畫書。
3.金融機構核貸證明。
4.最近三年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證書。
5.最近三年臺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信用資料。
6.連續三年度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7.切結書。
(二)旅行業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費用補助,應檢附:
1.旅行業申請特色優質或金質旅遊行程行銷推廣及建立品牌形象
補助申請書。
2.旅行業申請特色優質或金質旅遊行程行銷推廣及建立品牌形象
計畫書。
3.經本局委託辦理評選之特色、優質旅遊行程獲獎證明或中華民
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核發之金質旅遊行程獲獎證明。
4.切結書。
(三)旅行業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費用補助,應檢附:
1.旅行業辦理樂齡族旅遊補助申請書。
2.行程資料:應含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旅客
名冊(須經保險公司核章,並應註明隨團服務人員,隨團服務
人員不予列入補助人數計算)、派車單、租用車輛行照、評鑑
證明、六十歲以上國人團員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樂齡族旅遊調查表。
4.切結書。
(四)旅行業依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申請費用補助,應檢附:
1.旅行業辦理無障礙旅遊補助申請書。
2.行程資料:應含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旅客
名冊(須經保險公司核章,並應註明隨團服務人員,隨團服務
人員不予列入補助人數計算)、租用車輛行照(須為營業用且
設有輪椅區、升降設備或活動坡道等相關設備)、身心障礙人
士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切結書。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所檢附之相關文件資料或憑證如為外文作成,應另
檢附中文譯本,未依規定檢附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申請案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本局得不予受理;其得補正
者,或申請案相關文件資料或憑證,如經審查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
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
證明文件者,或經審查與本要點規定或補助目的不符者,不予補助,
逕予駁回。
依本要點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而有第二項或第三項不予受理之情形者
,再提出申請者,應於一個月內為之,逾期者,得不予受理。
申請補助方式一律以掛號郵寄為限(寄至: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
段二九0號九樓「交通部觀光局」收),其他方式,本局概不受理;
申請日期及順序依郵戳為憑,無法判斷者,由本局逕予認定。
六、申請補助核銷作業程序:
(一)旅行業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貸款利息補助,經本局審查通
過後,應按季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
1.領據。
2.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繳息及還款證明書。
4.授信戶申請撥付利息補貼明細表(如附表)。
(二)旅行業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費用補助,經本局審查通過,
並於計畫辦理完竣後,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
1.領據。
2.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出團成果(含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及旅客名
冊(須經保險公司核章))。
4.原始憑證。
5.總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旅行業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費用補助,經本局審查通過後
,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
1.領據。
2.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交通、住宿費之原始憑證。應以正本核銷,不得以影本或代收
轉付收據代替。但航空團體機票得以代收轉付收據代替。
4.總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旅行業依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申請費用補助,經本局審查通過後
,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
1.領據。
2.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租用無障礙輔具、營業用無障礙車輛、聘用照顧服務員或身心
障礙人士團員國內住宿費用之原始憑證。
4.總經費支出明細表。
前項受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第一項原始憑證如由受補助對象留存之特殊情況,應依會計法規定妥
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
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
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對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
第一項申請補助,同一案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受補助對象如有隱匿
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並追回已補助款項。
七、旅行業最近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依本要點申請各項補助,已申
請者,不予受理;受理後或撥付前發現者,駁回或不予補助:
(一)保證金被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扣押或強制執行者。
(二)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者。
(三)經票據交換所公告列為拒絕往來者。
旅行業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之貸款利息補助,須正常還款及繳
交貸款利息,逾期繳交本息達兩個月者,本局得終止補助。
八、受補助對象如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應依
本局所定期限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
案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本局得不定期對補助對象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查核有無符合
本要點所定目的,旅行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檢查。旅行業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本局得停止補助。
本要點依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受理申請補助經費超出預算額度
上限時,本局即停止受理申請。
九、旅行業申請補助,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二)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及實際補助金額。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