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卡蹓馬悠媽祖在馬祖生態旅遊行銷獎助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並自103年11月1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旅客赴
馬祖生態旅遊,促進馬祖地區觀光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旅行業依本處規劃生態旅遊路線辦理旅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依本要點獎助之:
(一)依法組團五人以上且派有專人或導遊隨團服務。
(二)辦理外國人、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人士四人以下自由行程。
三、本要點獎助基準如下: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
三十日,完成二天一夜以上住宿南竿行程者,每人獎助旅費新臺
幣伍佰元整。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
三十日,完成二天一夜以上住宿北竿行程旅遊行程者,每人獎助
旅費新臺幣柒佰元整。
(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
三十日,完成包含莒光或東引住宿行程者,每人獎助旅費新臺幣
壹仟元整。
(四)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
三十日,完成二天一夜以上馬祖旅遊之外國人、香港、澳門及大
陸地區人士,每人獎助旅費新臺幣貳仟元整,其中大陸地區人士
獎助人數上限為一萬人次。
(五)前項獎助,僅得擇一申請。
四、旅行業應於活動日五個工作天前,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一)、旅客名
單及印領清冊(如附件二),向本處提出獎助申請。
前項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項之行程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
五、旅行業應依申請內容執行,亦應告知旅客相關遊程係受本處獎助。
六、旅行業應於行程結束翌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實際旅客名單及印領清冊
正本與相關佐證資料,並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前向本處
申請核撥。
前項所提資料,經本處核對無誤後,撥入旅行業者指定帳戶。
七、旅行業有虛報或浮報之情事者,本處除廢止或撤銷獎助之核准,並不
予發給或追回該獎助經費及依情節輕重對該旅行業停止於本要點實施
期間之一切獎助,並停止本要點以外之獎助一年至三年,並將依相關
法律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