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助離島暨花東遊客租賃電動機車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節能減碳、推動低碳觀光及協
    助綠能運輸產業政策,鼓勵赴離島或花東旅遊之遊客優先租賃電動機
    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遊客:赴離島或花東旅遊者。但不包括電動機車租賃業者所屬
          員工或於旅遊地同一鄉鎮就業、就學者或戶籍為旅遊地同一鄉
          鎮之居民。
    (二)電動機車租賃業者(以下簡稱租賃業者):公司或商業登記中
          ,營業項目載有「租賃業(機車出租)」或「機車出租」之業
          者。
    (三)電動機車:領有交通部核發牌照,供遊客租賃之電動機車。
三、本要點所稱縣政府,係指轄管各離島或花東之縣政府(屏東縣、臺東
    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花蓮縣)。
四、補助額度及配額調整:
    (一)縣政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下一年度「補助離島或花東遊
          客租賃電動機車工作計畫」(附件一)提送本局,由本局綜合
          考量各離島或花東電動機車數量、遊客數後,核定下一年度各
          縣政府分配補助額度,並於預算法定程序完成後由本局通知縣
          政府辦理。
    (二)為期有效分配使用預算資源,本局得視縣政府申請補助執行情
          形,於當年度下半年調整各離島或花東補助額度。
五、補助方式:
    (一)遊客租賃電動機車每輛每日之最高補助金額:中華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新臺幣一百元。
    (二)遊客租賃電動機車時,應完成下列程序後,始得於租賃費用直
          接折抵補助金額:
          1.簽訂「機車租賃契約」。
          2.填寫「補助租賃電動機車領據」(附件二)。
          3.提供抵達該離島或花東之交通證明影本。
    (三)每位遊客每月申領補助金額以五輛次或五日為限。
六、撥款:
    (一)電動機車租賃業者:電動機車租賃業者得視情形檢具「離島或
          花東電動機車租賃補助款申請表」(附件三)及其附件(附件
          四),向縣政府提出申撥補助款。
    (二)縣政府:
          1.本局核定補助額度後,縣政府得依工作進度申請提撥每季補
            助額度百分之三十預付款。
          2.縣政府須於每季結束之次月底前完成審核,檢送領款領據、
            納入預算證明書及撥款證明文件(例如黏貼憑證影本、電動
            機車租賃業者提送之補助款申請表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至
            本局申撥補助款及核銷。
七、縣政府受理租賃業者申請補助經費,不得超出本局核定當年各離島或
    花東分配補助額度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