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利息補貼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
點第十二點規定,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申請人於設備購置完成、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完工啟用後,得檢具
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利息補貼。
(一)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或觀光遊樂業執照或旅行業
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五)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計畫書。
(六)金融機構開具之貸款證明文件。
(七)金融機構開具之繳息還款證明書正本。
(八)績效呈現之圖片、照片、使用本貸款更新設備或整修區域所有項
目之支出明細表與支出憑證、發票及相關證明文件。
(九)支出憑證及發票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開具日期為借款或動撥日
之前者,請立切結證明確實為本貸款更新設備或整修區域之支出
金額。
三、申請利息補貼案件,由本局召開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利息補貼
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查,經審查通過並核定補貼
利息額度後,由本局函知申請人。
前項審查,分為資格審查、財務及資金用途審查二種,其審查單位及
審查事項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局旅館業查報督導中心負責審查申請人資格及所
附文件是否齊備。
(二)財務及資金用途審查:由審議委員會負責審查申請人貸款資金運
用合理性、執行績效、貸款繳息情形及核定利息補貼額度。
四、申請利息補貼案件,經審查通過後,申請人應於每季末以掛號郵寄貸
款繳息證明、領據及核定函影本,向本局申請撥款。
五、申請人如有不實申領或有還款不正常、逾期繳納本息達二個月以上者
,由本局停止利息補貼及追回已給付之利息補貼金額。
六、申請人依本作業須知檢具之文件,如為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並加蓋公司或負責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