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國內渡假村會員定型化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制(訂)定
<前言>:
立契約人:
買方: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加入____________渡假村會員事宜,同意訂立本渡假村會員使用契約
書,以資共同遵守。
<封面>: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為
五日〉,買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未經買方攜回審閱,買方可主張
不受契約條款拘束。
<注意事項>:
一、會員專屬部分(請勾選):
□本渡假村專屬會員使用,不提供非會員使用。
□本渡假村除會員專屬使用區域或時段外,得對外提供非會員使用。
二、交換條款部分(請勾選):
(一)乙方□有□無加入國際交換俱樂部(若無,免填第(二)項)。
(二)甲方□同意□不同意就其使用渡假村之權利加入國際交換俱樂部。
同意者其加入國際交換俱樂部之權利義務準用海外渡假村會員卡(
權)定型化契約範本之規定辦理。
第一條 (內容)
本契約經甲乙雙方約定,由乙方提供住宿、餐飲、休閒娛樂等設
備及設施(如附件一),甲方於加入會員後,得免費或支付第七
條所定之費用,使用該設備及設施(使用設施項目及收費標準如
附件二)。
未約定之項目,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
第二條 (經營主體)
本渡假村由乙方經營,甲方不得干涉,亦不必負擔乙方之盈虧。
第三條 (廣告責任)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會員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
內容。
乙方提供之宣傳品或廣告均視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四條 (會員期限)
會員依本契約所取得之債權使用權利,其期限為______年(不得
超過十年)。
第五條 (會員權益)
乙方於本契約簽訂後,發給甲方會員卡,甲方可於契約所約定之
期限內享有本契約所指定之渡假村會員權利。
會員使用渡假村與其附屬設備及設施得免預約,但未預約者因人
數額滿無法使用時,不得異議。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後,享有依下列條件使用渡假村及其附屬設備
及設施,參與各種休閒活動與課程之權利。其使用設備及設施之
權限、標的、條件如下:
一、會員之預定容納量
(一)會員得使用之房間總數:
(二)得使用之會員總人數:
(三)已簽約取得使用權限之會員人數:
(四)得招收會員總人數上限之公式如下:
會員得使用之總房數x365 天
會員總人數≦ ──────────────
7(平均使用之基本天數)
二、可使用之運動及休閒設備及設施(以乙方現有房型及設備及
設施為準):
□三溫暖
□游泳池
□電影院
□健身房
□高爾夫球場
□其他
三、會員之其他優惠
用餐、住宿、會議室之租用、及會員至各結盟據點消費均享
有折扣優惠。
乙方應將下月(次)折扣通知會員。
四、進入乙方所屬之渡假村及其提供之附屬設備及設施者,每人
均享有新臺幣(以下同)________萬元之公共意外責任險。
乙方違反第三項第一款或因第二款之設備及設施減少,且未於合
理期限內回復原狀,致使會員蒙受不利益者,會員得終止契約,
並請求依契約剩餘之有效期間與契約全部效期之比例退還入會費
、年費,業者不得扣除任何費用。
第六條 (使用人數之限制)
本渡假村同一天使用人數最多______人。
乙方應於入口處裝設人數顯示器或其他得以知悉人數之裝置,俾
甲方獲悉人數使用情形。
超過人數部分,由乙方視渡假村現場之使用人數,在未超額利用
條件下,並考量其相關因素後,同意其進入渡假村,並酌收費用
。
第七條 (會員義務)
契約成立生效後,甲方應繳交入會費____________元及第一年年
費____________元。
第二年起每卡應於每年____月______日繳交年費____________元
。
除載明於本契約附件二之各項費用外,甲方於使用附屬設備及設
施或參與活動時,無庸給付其他額外費用。
本渡假村之年費、設備或設施使用費、課程費用得視實際狀況調
整。
前項費用調整幅度不得超過前一年政府所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
上漲幅度。其指數有下降時,應比例調降。
第八條 (會員之其他義務)
甲方遺失會員卡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補發,並應繳交____
________元之手續費。(不得逾二百元)。
甲方住所如有變動,應以書面通知乙方,如住所有變動而不通知
者,以通知送達原留地址時,推定其已送達。
第九條 (雙方之附隨義務)
甲方應遵守本渡假村之各項規章及使用辦法。
乙方之各項規章及使用辦法不得構成對甲方權利義務關係之限制
,且不得與本契約條文相牴觸。但因甲方自身之健康等因素,乙
方為維護公共安全衛生之大眾利益,得在合理範圍內限制甲方使
用部分設備及設施。
第十條 (渡假村之權源證明)
乙方確保對渡假村及其休閒娛樂設備、設施具有合法使用之權限
。
乙方提供之使用權源經證明不實,或乙方無使用本契約載明相關
設備及設施之權利時,甲方得隨時解除本契約,乙方並應另行給
付甲方相當於入會費、當年度年費及甲方因此而支付之交通費等
費用總和之三倍賠償。
第十一條 (權利轉讓與繼承)
甲方得將其使用權限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但甲方通知乙方前
,乙方得拒絕受讓人使用乙方之相關設施。
前項情形,甲方於通知乙方後,受讓人得要求依甲方使用乙方
設備及設施之相同條件使用相關設備及設施。
甲方身故時,除甲方之全體繼承人得互推指定一人繼承本契約
外,本契約即行終止。乙方應依比例退還其未使用期間之入會
費及年費予甲方之繼承人,不得收取手續費。
甲方之使用權限經讓與或繼承時,由受讓人或繼承人於辦理移
轉手續時,支付乙方手續費(含製卡費用)________元(不得
逾年費百分之三),乙方不得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二條 (會員終止契約)
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甲方終止契約時,乙方應退還契約剩餘期間之入會費及年費。
前項規定,乙方得收取合理手續費(不得逾前項金額之百分之
十)。但甲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乙方不得收
取手續費。
第十三條 (契約當然終止及退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契約當然終止:
一、契約期間屆滿未經續約。
二、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停止經營。但乙方能提供其他處所
服務,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甲方喪失行為能力。
因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當然終止時,乙方應退還契約剩餘期間
之入會費及年費,不得收取手續費。
第十四條 (會員停權及渡假村終止契約)
甲方積欠乙方年費或其他費用逾三個月,經催繳仍未繳納者,
於會員費用繳清前,乙方得暫停其行使會員權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因甲方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致重大影響乙方或其他會員之
安全或聲譽者。
二、甲方於入會時或入會後所提供之證明文件與事實不符或偽
造相關文件,造成乙方重大損害者。
三、甲方違反本契約或本渡假村之各項規章,造成乙方受有重
大損害者。
四、甲方積欠乙方年費或其他費用逾六個月,經催繳仍未繳納
者。
乙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應退還契約剩餘期間之入會費及
年費,並得扣除合理手續費及積欠之費用。
第十五條 (確保責任)
乙方確保其所提供之休閒娛樂等設備及設施之使用與服務符合
契約預定與通常效用之價值與品質。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時,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第十六條 (擔保金提供義務)
乙方應就向甲方收取之入會費及年費中,提撥百分之OO(不
得低於四十)之合理擔保,作為乙方因停業、解散、破產、遭
撤銷設立登記、勒令歇業、營業讓與、假扣押致無法履行服務
契約義務時,償還甲方之擔保金:
前項擔保金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OO銀行(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
,乙方為委託人,其受益權歸屬甲方或其受讓人、繼承人。並
於實際消費額度超過百分之OO(一百減去提撥成數)後,就
超過部分自專戶領取。
□由OO金融機構出具書面保證。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OO年O
O月OO日至中華民國OO年OO月OO日止(應與契約期限
一致)。
□履約保險。
□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
乙方應於收費後OO日內(不得逾 15 日)交付甲方前項擔保
證明,乙方未交付擔保證明者,甲方得主張契約無效。
第十七條 (會員之注意義務及損害賠償責任)
甲方應以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義務,使用乙方提供之所有設備
及設施。
甲方因違反前項規定,致生損害於乙方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八條 (渡假村之損害賠償責任及協助處理義務)
因乙方提供之設備或設施疏於維護、保養、故障或有其他可歸
責事由,致甲方或其隨行人員受損害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但法律另有較利於甲方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情形,乙方並有妥善處理之義務。
第十九條 (使用權之保留)
甲方之年度使用權未於當年度使用者,得於次二年度內使用之
。
第二十條 (業者經營權之讓與)
乙方將本契約之使用標的物及其相關設備及設施之權利讓與第
三人時,應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並應退還契約剩餘期間之入
會費、年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且不得收取手續費。但甲方得選
擇繼續使用之權利,乙方及上開第三人不得拒絕,並應繼續履
行本契約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會員之解除權)
甲方於簽約後至第一次接受乙方提供主要服務之翌日起七日
內,均得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向乙方解除本契約。但自本
契約簽訂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權,乙方於簽約時,應以書面告知甲方並由甲方簽
名確認,其未經甲方簽名者,推定乙方未為告知。
甲方解除契約後,乙方應於接受書面通知後十四天內,返還
甲方支付予乙方之入會費及其他所有費用。乙方亦不得請求
甲方負擔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違約金)
乙方違反本契約所定應履行之給付義務時,應給付甲方入會
費百分之______(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甲方
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高於違約金,仍得請求之。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之給付不符約定之品質,除
前項違約金之給付外,甲方就其時間之浪費,亦得按日請求
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乙方所收費
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第二十三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雙方同意以甲方住所
地之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 (申訴專線)
乙方應設置專人專線電話,處理甲方解除、終止契約及申訴
等事宜。
乙方應於接獲甲方請求處理前項事宜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
理之,不得以承辦人或負責人不在或其他事由,拖延前項相
關事宜之處理。
(簽名部分)
甲方簽章:
會員號碼:
住址:
電話:
電子信箱:
乙方(渡假村名稱):
乙方簽章:
所在地址:
所有人\負責人: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辦事處地址:
辦事處電話:
傳真:
網址: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