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轄場地及設施出借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所轄之場地及設
施原則僅開放非營利使用,申請者於申請借用時,應依交通部觀光局日月
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轄場地及設施出借收費標準表(如附表)繳交保證
金與場地清潔及維護使用費。
前項借用人如有營利之行為(如現場販售行為、預售票券或預收款項等)
,則依前項附表所列金額兩倍收取。
第三條
如申請場地借用經本處核准同意營利使用,依前條各項收費之兩倍收取。
第四條
經本處通知借用人停止使用或借用人申請取消借用時,應無息退還已繳之
費用;其延期使用者,不予退費。
第五條
以下情形不適用本收費標準:
一、由本處協辦之活動或其他行政機關借用,經報本處核准者。
二、街頭藝人展演場地申請應另依「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街頭藝人表
    演場地展演申請須知」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