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目的: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執行違法旅館及民宿(以下簡稱違法旅宿)管理工作(包含稽查、
取締、反行銷、輔導合法化及其他管理作為),保障合法業者及維護
旅客住宿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違法旅宿之定義如下:
(一)非法旅宿:指未依發展觀光條例領取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
證而經營住宿業務者。
(二)違規旅宿:已辦妥合法登記但擅自擴大經營規模之旅館業或民
宿。
三、本要點所稱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四、補助對象應就一完整年度之經費需求,並於前一年七月底前,備具申
請書件向本局提出該年度之申請。
經本局受理並初審申請書件有缺漏者,本局得通知補正,補助對象應
於通知日起一個月內補正完備,始辦理後續審查作業。逾期未補正者
,視為未提出申請。
五、補助對象申請補助之用途應符合下列事項之一:
(一)提供協助執行稽查、取締、輔導合法化等管理工作之相關人員
所需經費。
(二)製作非法旅宿之反行銷公告或相關文宣資料。
(三)購置或租賃執行現場稽查作業所需設備或器材。
(四)其他具創意且可達成本要點目的之作為。
六、第四點申請書件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補助者:用人計畫,包含預定人員
之資格、人數、工作項目、招募方式及預估經費等。
(二)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補助者:反行銷公告或相關宣導品
之使用用途及金額。
(三)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補助者:預定採購或租賃之器材項
目、使用年限、金額及時程;其中如有關車輛租賃部分,須依
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
。
(四)依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申請補助者:需詳述計畫用途與前四款
之差異性、必要性、計畫金額及效益。
(五)全案之預期達成目標或效益。
七、補助對象申請時,依其旅宿業規模及前一年度交通部考核地方政府辦
理旅館業及民宿管理輔導績效之考核等次,以下列原則核定補助數額
:
(一)補助數額上限:
1.旅宿業家數合計未達五百家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百五十
萬元整。
2.旅宿業家數合計達五百家以上、未達一千家者:補助上限為
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整。
3.旅宿業家數合計達一千家以上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百五
十萬元整。
4.績效考核列特優者:除前開補助數額上限外,得額外提高新
臺幣一百萬元整。
5.績效考核列優等者:除前開補助數額上限外,得額外提高新
臺幣五十萬元整。
(二)補助數額比例:
1.績效考核列特優、優等、甲等者:核定項目總金額之全部。
2.績效考核列乙等者:核定項目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其餘
百分之十五由受補助對象編列配合款。
3.績效考核列丙等者:核定項目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其餘百
分之三十由受補助對象編列配合款。
本補助之預算如被刪減,致不足補助核定數額,以實際預算數額依第
五點之順序補助。
八、審查作業及核准程序
本局初審應備具之申請書件無誤或補正完備者,即組成審查小組開會
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地方政府列席說明,審查結果應函知各地方政府
並副知交通部。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簽奉局
長遴派擔任並主持審查會議,其餘委員由本局相關業務主管擔任。
第一項審查小組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補助案件核定後如須變更,得視其變更內容,重新召開審查會議或採
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九、於申請書件審查核定後,檢附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本局先核撥核定
補助數額百分之五十,其餘數額於補助對象備具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
核銷時核撥:
(一)領據。
(二)納入預算證明。
(三)計畫經費分攤表。
(四)支出明細表。
(五)執行成果報告。
十、地方政府應妥善使用及保管本補助款所購置之器材,並造冊列管,在
使用年限內除有特殊原因無法使用外,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十一、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計畫之執行績
效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