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導遊人員申請執業證加註語言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制(訂)定

一、為辦理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
    導遊人員執業證加註語言別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已領取英語、日語或其他外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依導遊人員管理規
    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換發導遊人員執業證加註語言別時,應檢附
    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團體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導遊人員執業證影本。
  (三)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所
        定基準以上之成績單或證書正本,且該成績單或證書應於提出加
        註該語言別之日前三年內取得。
  (四)切結書。(附件二)
  (五)委託書。(附件三,無委託者免附)
三、依前點向本局或本局委託之團體申請案件,作業程序如下:
  (一)經審查資格符合規定者,於管理系統加註導遊人員所申請之語言
        別,通知導遊人員審查結果,並向本局或本局委託之團體辦理換
        發執業證,及繳納證照費用新臺幣二百元。
  (二)經審查資格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並檢還導遊人員檢附之申
        請文件。
四、已領取導遊人員執業證者,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第四項申請換
    發執業證加註語言別案件,作業程序如下:
  (一)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團體於管理系統加註導遊人員訓練合格之語
        言別,並以訓練合格之日視加註日。
  (二)應繳納證照費用新臺幣二百元。
五、導遊人員申請文件不齊者,本局或本局委託之團體應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六、導遊人員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本局得依相關法令處理,並逕予駁
    回;已核准者,應撤銷已加註之語言別。
    導遊人員依本要點所提相關文件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