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稀少語別隨團導遊或翻譯人員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新任稀少語別導遊接待服務經
驗與技能及儲備接待稀少語別地區來臺團體旅客業務人才,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稀少語別係指韓語、泰語、越南語、印尼語、馬來語、緬
甸語及柬埔寨語。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辦理接待稀少語別地區來臺團體旅客業務之綜合旅
行業、甲種旅行業(以下簡稱旅行業)及依本要點規定隨團翻譯並通
過一百零七、一百零八年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外語導遊人員考試之人員
。
四、旅行業依法辦理接待稀少語別地區來臺團體旅客業務及下列事項時,
得向本局申請補助:
(一)安排首次領取稀少語別導遊人員執業證未滿三年者、導遊人員
執業證加註稀少語別訓練別二年效期內者,或重行參加導遊人
員職前訓練結業並領(換)取稀少語別導遊人員執業證未滿三
年者(以下簡稱隨團導遊人員)隨團訓練。
(二)安排具通曉稀少語別地區來臺團體旅客語別能力人員隨團翻譯
(以下簡稱隨團翻譯人員)。
五、本要點補助原則如下:
(一)每團僅能擇一申請一名隨團導遊人員或隨團翻譯人員補助(以
下簡稱隨團人員)。
(二)每團每日最高覈實補助隨團人員食宿費用新臺幣二千元,每團
上限新臺幣一萬元。
(三)每名隨團人員之補助以二次為限。
六、旅行業不得向隨團人員索取任何費用,經舉證並查證屬實者,本局不
受理該申請案;已補助者,旅行業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該部分之補
助經費。
七、旅行業申請補助,應於接待團體旅客入境三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
局提出:
(一)申請表(如附件)。
(二)執行業務導遊及隨團導遊人員(須符第四點第一款規定)執業
證影本。
(三)隨團翻譯人員語言能力釋明文件(須符第四點第二款規定)。
(四)團體旅客名冊。
(五)行程表。
八、旅行業申請案件經本局審核通過者,應於接待行程結束次日起一個月
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款:
(一)領據。
(二)隨團人員實支食宿支出憑證正本。
(三)旅行業責任保險單影本(須有隨團人員資料)。
(四)隨團人員每日隨團照片(須含執行業務導遊與旅客)。
(五)旅行業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九、依本要點規定隨團翻譯人員,經報考一百零七、一百零八年專門職業
技術人員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獲錄取者,得於考選部公布錄取名單次日
起十五日內,由旅行業協助檢具申請表及下列隨團翻譯人員資料,向
本局申請補助該次考試報名費,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撥付該隨團翻譯人
員。
(一)領據。
(二)准考證影本。
(三)考試報名費用收據影本。
(四)成績及格結果通知書影本。
(五)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六)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十、本局依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受理申請補助經費達預算額度上限
時,即停止受理申請。
十一、申請補助期限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或本案
補助經費用罄時。所需經費由觀光發展基金支應。
十二、本局得不定期對補助對象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查核有無符
合本要點所定目的,受補助對象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檢查;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情事,本局得停止補助
或命其繳回補助經費。
十三、受補助對象如有虛報、浮報或提供不實資料等情事者,應依本局所
定期限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其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