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地區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制(訂)定
壹、總則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依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以下簡稱本特定
區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下簡稱土管要點)第三點第一
款規定,辦理開發許可審查、開發許可文件核發等事項,特訂定本規
範,作為行政執行之依據。
本部得將前項規定辦理事項,委任所屬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
處(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執行。
二、本規範適用地區範圍係以本特定區計畫之遊憩區(遊一至遊八)及遊
艇港區為限。
三、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審議委員會:係依土管要點第三點第一項規定組成之「大鵬灣風
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
(二)專案小組:係由「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召集
人遴選該委員會委員三人以上所組成之專案審查小組。
(三)申請人:
1.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取得本規範適用地區
土地開發經營權之民間機構。
2.擬依本規範提出申請開發之土地所有權人、發起人或公司。其
中發起人得為個人、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及其他經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私法人團體。
(四)促參案件:係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於本規範適用地
區範圍內辦理之開發案件。
(五)都設審議規範:係指本部依土管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