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壹、應記載事項
一、業務執行期間、所需車輛數及相關規格
    應記載旅行業於業務執行期間、所需車輛數及相關規格。
二、租賃費用計算方式
    應記載租賃費用(含營業稅)以總價計算之,其行程如有包含停車費
    、過路通行費與駕駛之差旅食宿費用(應提供駕駛員一人一室為原則
    ),其費用應包含之。
三、定金與費用支付期程
    應記載租賃契約於簽約時,應預付之定金不得高於租金總額百分之二
    十及租金餘額支付期程。
四、基本資料提供
    遊覽車業者於租賃契約成立給付定金後,應提供執行業務之遊覽車輛
    相關之車號、規格、車輛數、出廠年月(車齡計算方式由車輛出廠日
    期起算),廠牌、座位數、最近一次檢驗合格紀錄及下次指定檢驗日
    期、遊覽車業者五年內事故紀錄及遊覽車業者評鑑成績。
五、報到時間、業務執行路線及地點之安排
    應記載報到時間、地點及業務執行路線與地點,應由旅行業者告知,
    遊覽車客運業者如未能準時報到及出車,致損害旅行業權益應由遊覽
    車客運業者負賠償責任。原訂行程及路線如有變更必要時,需經雙方
    同意,得變更行程及路線,並不得安排行駛公路主管機關公告禁行路
    段。
六、服務內容與安全應注意事項
    應記載旅行業隨團服務人員應協同遊覽車客運業者,向乘客解說及示
    範該款車輛安全設施、逃生設備、宣導遵守交通法規規定並維護車輛
    整潔及雙方約定應提供之服務。
    乘客如有違反交通法規規定之要求,旅行業隨團服務人員應協同駕駛
    員予以拒絕。
    駕駛員及旅行業隨團服務人員不得向乘客兜售或媒介商品或其他服務
    。
    雙方共同注意乘客非必要時勿任意取下或碰撞車內安全設備,並嚴禁
    攜帶違禁品及危險品上車。
    遊覽車客運業者於遊覽車出發前應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機關、
    團體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填列相關資料
    供旅行業隨團服務人員查核。
    租賃期間遇相關主管機關執行稽查時,駕駛員及旅行業隨團服務人員
    應配合辦理其作業。
七、駕駛員酒駕之賠償責任
    應記載遊覽車客運業者派任之駕駛員於行程前及行程中各休息站(點
    )、遊憩點行車前應接受旅行業者或旅行業隨團服務人員確認未有飲
    酒情事,如確認發現駕駛員有飲酒之虞時應立即更換駕駛員,其所致
    延誤行程或不能完成預定行程,除當日不得收費外,應由遊覽車客運
    業者依所收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負賠償責任。
    旅行業者如能證明損害超過前項數額者,遊覽車客運業者就超過部分
    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派用合格駕駛員
    應記載遊覽車客運業者派任之駕駛員為合格駕駛員,簽約時應出示有
    效之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行車執照及三年內定期回訓證明文
    件、駕駛員之交通違規紀錄。
    倘遊覽車客運業者於行車前因故需更換駕駛員,亦應出示前項相關證
    明文件。
九、駕駛員駕駛時間及工作時間應符合相關規定
    應記載租賃期間遊覽車客運業者派任駕駛員駕駛車輛營業時,應符合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有關調派駕駛勤務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於
    工作時間之規定。
十、事故之處置與賠償
    應記載業務租賃期間車輛故障時,遊覽車客運業者應於一小時內接駁
    至下一地點,二小時內提供同品質車輛使用及提供適當飲料或餐點,
    如導致預定行程延誤或不能完成者,遊覽車客運業者應依第七點所定
    方式負賠償責任。
    業務租賃期間發生事故,旅行業者應協同遊覽車客運業者派人協助處
    理乘客相關善後事宜外,若遊覽車客運業者有歸責事由時,應負賠償
    責任。
十一、臨時道路障礙、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置與賠償
      因臨時道路障礙、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
      當事人之事由,致遊覽車客運業者未能依規定出車者,旅行業者得
      解除契約並要求退還預付定金;如已出車致未能完成預定行程者,
      旅行業者與遊覽車客運業者雙方得就行程、路線另行約定。
十二、保險
      遊覽車客運業者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乘客
      責任保險,並應載明保險證(單)號碼,保險金額不得低於主管機
      關公告之金額。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租用之車型、規格及配備等內容不得記載「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
    確定用語之文字。
二、不得約定排除任一方得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權利。
三、不得約定任一方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四、不得約定遊覽車客運業者除收取約定之租車費用外,以其他方式變相
    或額外加價。
五、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旅行業管理規則、勞動
    基準法及租賃契約所載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履行義務。
六、不得約定記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之約定。
七、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他方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