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促進南灣新國旅觀光遊樂業優惠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振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澎湖縣及臺東縣等區域觀光,以推廣國內旅遊市場、振興南灣縣市地
    區觀光發展商機,並鼓勵建置友善行動支付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觀光發展基金支應。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及臺東縣,依
    法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之觀光遊樂業者。
    參加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及旅行社安排之旅遊團體不適用本補助。
四、補助期間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五日止。
    補助經費用罄時,本局得提前公告停止補助。
五、補助費用以民眾現場使用行動支付購買觀光遊樂業門票者,由觀光遊
    樂業者折抵新臺幣五十元整予民眾,再由本局補助每張門票新臺幣五
    十元整。
六、觀光遊樂業者應於本局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
    十日向本局申請補助費用。
七、觀光遊樂業者申請補助費用應檢具相關金融機構出具之交易報表及有
    關附件、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等文件向本局申請。
八、相關書表文件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逕為駁回申請。
    觀光遊樂業者申請文件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或有
    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費用者,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收回
    已撥付款項。本局並得公告停止其參與本活動。
    觀光遊樂業者依本要點所提相關文件應本誠信原則就其支付事實及真
    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參與本活動之觀光遊樂業經營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
    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