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擴大國旅暖冬遊住宿優惠措施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自108年1月1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擴大「前進宜花東‧高屏暖冬遊」
    執行成效,推廣國內旅遊市場,延長國人旅遊時間,刺激觀光消費,
    縮小平假日旅遊人數落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觀光發展基金支應。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之觀光旅館業、領有
    旅館業登記證之旅館業及領有民宿登記證之民宿經營者(以下簡稱旅
    宿業者)。
四、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一月
    三十一日止。
    本要點補助經費用罄時,本局得提前公告停止補助。
五、具本國國籍之民眾(以下簡稱民眾)於補助期間之週日至週四,前往
    臺灣旅宿網本活動專區所公告參與本活動之旅宿業住宿,可享有住宿
    房價折抵。
    前項住宿房價折抵,一間房間一個晚上最高折抵新臺幣一千元;三十
    歲以下或六十歲以上之民眾,一間房間一個晚上最高折抵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住宿房價未達折抵上限者,折抵金額為民眾實際支付之住宿
    房價。
    第一項住宿房價折抵,每位民眾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限折抵一次。
六、民眾應直接向參與本活動之旅宿業者訂房,有下列情形者不適用本補
    助:
  (一)參加公司行號、機關團體或旅行業安排之旅遊團體。
  (二)透過旅行業、訂房網站或 APP等其他方式間接訂房,或使用住宿
        券、折價券或紅利兌換等方式折抵住宿房價。
  (三)住宿日期為週五及週六。
七、旅宿業者應於民眾住宿期間,現場折抵住宿房價予民眾,再依第九點
    及第十點規定向本局申請補助費用。
八、旅宿業者應於民眾住宿時,核對其身分證明文件,並至臺灣旅宿網本
    活動專區登錄相關資料及開立統一發票予民眾;其免用統一發票者,
    應開立收據辦理。
    旅宿業者應於參加本活動前至臺灣旅宿網本活動專區填報一百零七年
    一月份實際客房住用總數,並於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前填報完成一
    百零八年一月份實際客房住用總數。
九、旅宿業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
    一日以前(以郵戳為憑)向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關、團體申請補助費
    用。
十、旅宿業者申請補助費用時,應檢具補助申請書、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
    本及臺灣旅宿網本活動專區公告之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關團體得要求
    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為駁回申請。
十一、旅宿業者申請文件如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或有
      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費用者,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
      收回已撥付款項外,並終止其參加活動資格。
      民眾及旅宿業者依本要點所提相關文件應本誠信原則就其支付事實
      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二、參與本活動之旅宿業者,未依本要點及臺灣旅宿網本活動專區公告
      之活動說明規定辦理,致影響消費者權益者,本局得終止其參加活
      動資格,或移請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參與本活動之旅宿業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