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大鵬 灣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於燈會期間管轄區域之遊 客安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燈會舉辦期間,係指自中華民國一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同年三月三 日止。
三、本風景區所轄屏東縣嘉南段一地號國有土地之潟湖水域沿岸及周圍濕 地(詳附圖)禁止從事垂釣及捕撈魚、貝類之行為。 前項濕地包含大潭濕地、鵬村農場濕地、右岸濕地、左岸濕地、崎峰 濕地及紅樹林濕地公園。
四、違反前點規定者,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 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