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鯉魚潭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花
    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鯉魚潭水域(以下簡稱本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
    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
    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在本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於本水域
    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
    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投保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水上腳踏車之型號、數量及載客數。
四、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腳踏車
    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為從事水上腳踏車活
    動遊客投保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
五、在本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業者應於現場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
    (艇)設備等相關事項,並應於碼頭附近設置簡易救護藥(物)品,
    且建立緊急通報及自主救援作業機制。
六、業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水上腳踏車及裝備。
  (二)應建立水上腳踏車自主檢查之安全管理機制,並定期或不定期實
        施檢查且作成紀錄。
  (三)營業範圍內應保持環境清潔,水上腳踏車應定期清洗整理,以維
        持良好外觀形象,水上腳踏車須標示明顯之業者名稱。
  (四)於遊客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
        安全教育宣導。
  (五)提供合身及完善救生衣,並應隨時保持清潔,以維護衛生品質,
        且救生衣須標示明顯之業者名稱。
  (六)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慮,且已穿著妥當
        。
  (七)配合本處救生演練及不定期檢查作業。
七、遊客於本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遊客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
        。
  (二)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
  (三)遊客應共同維護本水域環境,並避免隨意丟棄垃圾。
八、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九、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點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規定者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者,依發展
    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
    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