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署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東
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立式划槳活動,依據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
划槳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
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或其他合法立案登記證明文件。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
三、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者,單次活動應編組進行,一組以
二十人或十艘立式划槳為上限,每組應配置一名合格救生員,並應備
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
四、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
式划槳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為從事立式划
槳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
五、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
划槳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
時向消防單位(一一九)、海巡單位(一一八)請求救援及通
報本處。
(二)應先觀察瞭解浪況、天候、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
物、航程往返距離及時間等,以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
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三)應先確認活動區域是否涉及相關法令規範事項。
(四)夜間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時,使用主要顏色為明亮色救生衣並配
掛防水照明設備,救生員需配帶頭燈。
(五)應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立式划槳及其裝備
保養良好、無損壞,並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六)於遊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穿妥附有口哨之救
生衣,救生衣須標示業者名稱並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
(七)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者,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
脫隊單獨活動。
六、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立式划槳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從事立式划槳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至少一人應備置
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若為五百公尺以上之長航活
動,須備有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
戴救生衣及口哨。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患有心臟病
、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
否適宜從事立式划槳活動。
(三)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夜間全程開啟防水照明。
(四)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文件及提供之場地、
設備之安全性。
七、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本注意
事項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