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維護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有 設施之遊憩品質與公共安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禁止於本處管有設施(如附表)從事炊煮、露營、生火等相關行為。 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經報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 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