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遊樂業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
    生營運困難之觀光遊樂業,協助其減輕薪資及營運成本負擔,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補貼對象:領有觀光遊樂業執照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及園
          區範圍內觀光遊樂設施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
          本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分租或委託經營者
          (以下簡稱分租經營者)。
    (二)員工:受雇於觀光遊樂業園區工作,經補貼對象投保勞工保險
          紀錄達一個月以上之員工,且投保薪資須達基本工資以上。
    (三)薪資:指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之工資,包含薪金、獎金、津
          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業績衰退達五成以上:指最近一期(月)申報營業稅額或實際
          申報娛樂稅之人數,較去年同期(月)或前年同期(月)申報
          營業稅額或實際申報娛樂稅之人數縮減,且縮減比率達百分之
          五十以上。
三、業者營運業績衰退五成以上,得申請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
四、本要點補貼內容:
    (一)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二)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每家一次性補貼,以員工人數計算,補
          貼每人新臺幣四萬元。
五、符合本要點之補貼對象,應由業者合併或分別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
    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申請觀光遊樂業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對象名冊。【如附件二】
    (三)觀光遊樂業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對象總員工清冊。【如附件三
          】
    (四)補貼對象最近一期投保勞工保險資料。
    (五)最近一期(月)與去年同期(月)或前年同期(月)之營業稅
          或實際申報娛樂稅人數報稅資料。
    (六)領據。【如附件四】
    (七)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八)切結書。【如附件五】
    (九)業者受委託申請分租經營者員工薪資補貼者,並檢附委託書【
          如附件六】、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報經主管
          機關同意函暨前開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文件。
六、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限,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
    日止(採網路方式申請或採郵寄至交通部觀光局)。
    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案件,審查前點各款申請文件符合規定後,應於一
    個月內核撥補貼金額至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
七、依本要點補貼對象如有解散或歇業、違反勞工法且情節重大、重複領
    取其他機關之紓困補貼、離職員工逾總人數一定比重(一百九十九人
    以下企業為六分之一、二百至四百九十九人企業為八分之一、五百人
    以上企業為十分之一,人數採無條件進位計)及虛報、浮報或變造申
    請文件等情事,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
    部款項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本局並對該業者停止各項獎補助
    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