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鵬灣跨海大橋申請開橋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協助桅
桿高度超過十七公尺之合法船艇進出大鵬灣域,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方式及期限:
(一)文件申請受理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七時。
(二)受理橋梁開啟時段為上午九時至二十時。但有特殊需要或緊急
狀況時,不在此限。
(三)申請人應依前二款規定時間,於申請開橋時段三小時前向本處
提出申請,另申請開橋時段,當日如有多艘申請或與其他申請
時段相近時,本處保留調配集中統一開橋時段。
三、資格及文件:
(一)桅桿高度超過十七公尺之合法船艇。
(二)船席位停泊申請書(可現場填寫)。
(三)鵬灣跨海大橋開啟申請表,填妥後先電傳本處。
(四)船艇執照影本。
四、其他規定
(一)進出港之船舶至遲應於申請開啟時間十分鐘內到達潮口附近等
候,逾時不予開啟,申請人須重新向本處申請。
(二)配合本處假日開橋時間進出者,須於橋台開啟後五分鐘內快速
通過。
(三)如遇氣象主管機關發布陸上、海上颱風警報、劇烈天候、設備
異常或其他不可預期因素,本處有權變更原申請開啟時間,申
請人應無條件配合。
五、其他經本處專案同意,或配合相關活動報經本處同意者,得配合辦理
開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