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貼無雇主導遊及領隊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
    間,以帶團及接團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之無雇主導遊、領隊人員生計
    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貼對象,為領有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執業證,且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者:
    (一)無雇主之本國國民。
    (二)無雇主之持有居留證且具工作許可之人。
三、符合第四點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得補貼新臺幣一萬元。
四、本要點補貼要件,須符合下列任何一款之規定:
    (一)曾獲本局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生計補貼新臺幣三萬元
          者。
    (二)非屬前款情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至六月或七月至九
          月曾獲本局生計補貼,且於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期間內未任職
          於旅行業者。
    (三)非屬前二款情形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
          年七月三十一日曾受旅行業派遣擔任國內兩天一夜以上團體旅
          遊隨團服務之導遊、領隊人員,並於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期間
          內未任職於旅行業者。
    本要點生計費用補貼與本局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
    請領,不得重複。
五、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要件規定者,本局已留存佐證資料,
    得免經申請,由本局造冊主動撥款入戶。
    非屬前項規定情形者,可採線上或書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居留證及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無國民身分證者檢附)
    (三)擔任隨團服務相關佐證資料: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
          明書)、旅客名單(須經保險公司核章,並註明隨團服務導遊
          、領隊人員姓名)。
    (四)本人名義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領據。(附件二)
    (六)切結書。(附件三)
六、受理申請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止(線上申請者,應於
    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前完成申請;書面申請者,採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親自送件者,不予受
    理。
    前項受理期間,本局得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疫情警戒調
    整,並公告於本局行政資訊網。
七、申請未依規定程式或應備文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
    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經審查相關文件資料有疑義者,得要求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
    期未能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駁回其
    申請。
    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撥補貼金額至受補貼對象指定匯
    款帳戶。
    申請補貼案件經撥款至受補貼對象帳戶後,事後查有不符規定情事者
    ,應繳回全部款項。
八、申請本要點補貼如有偽(變)造、虛報、浮報、申請文件內容不實等
    情事或經本局不定期對受補助對象查核結果,有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情
    事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貼處分並不予撥款;已撥款者,追回已撥
    付款項,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補貼對象嗣後申請本局其他獎(補)
    助款一至三年;涉有法律責任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