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香蕉船及拖曳浮胎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
    雲嘉南濱海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香蕉船、拖曳浮
    胎水域遊憩活動(包括甜甜圈、鴛鴦艇及大力水手等拖曳載具),依
    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
    注意事項及依本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
    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以下簡稱業者),應於
    實際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將下列文件送達本處;文件內容有變
    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或其他合法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四、業者應提供至少一艘水上摩托車作為緊急救援設備,不得移作出租遊
    客使用並懸掛紅色旗幟標示,每艘救援用水上摩托車應同時配置一名
    合格救生員。
五、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帶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者除應先採取
    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單位(一一九)、海巡單位(一一
    八)請求救援及通報本處。
六、業者應於活動前,應告知遊客相關活動規則或要領,至少包含以下項
    目:
    (一)浮具承載量、乘坐姿勢、是否翻覆落水或翻覆時機(訊號)等
          。
    (二)活動中若不慎落水,要保持鎮定,避免碰撞,讓身體保持頭上
          腳下之姿勢浮在水面上,等待救援。
    (三)遇有緊急危難時,得以手勢或救生衣所附口哨,迅速通知救生
          員處理。
七、業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香蕉船、拖曳浮胎裝備,於遊客從事
    水域遊憩活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活
    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一)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安全頭盔。
    (二)確認救生衣、安全頭盔之扣環及連接帶,均無損壞及脫落。
    (三)確認遊客已穿戴妥當救生衣及安全頭盔。
    (四)準備拖拉動作前,需再次檢查扣環及相關輔具是否準備妥當,
          活動期間並隨時檢查各救生衣扣環及拉鍊是否因操作有鬆脫之
          虞。
八、業者於活動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同時有二組以上進行活動,應保持安全距離。
    (二)活動途中若有遊客不慎落水,應立即救援。
九、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
          及安全頭盔,活動期間應隨時檢查扣環、拉鍊及繫繩是否鬆脫
          ,避免在翻覆時發生溺水事故。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
    (三)孕婦或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症(羊癲症)等疾病者,應
          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
          動。
    (四)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
          解開其繫繩。
    (五)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
          裝備有效性。
十、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十一、業者違反本注意事項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救生(艇)設備之規定
      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