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露營場管理要點(111.07.20訂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並自111年7月22日生效 制(訂)定

九、設置露營場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露營場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其申請書,如附件六:
    (一)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得以電腦
          完成查詢者,免附。
    (二)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三)設施規劃配置圖,範圍內既有之建築設施者,應檢附合法使用
          證明文件,並輔以照片說明。
    (四)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五)位屬山坡地及森林區範圍,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
          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六)位於都市土地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許可文
          件(如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或露營設施容許使用證明等)文件
          影本。
    (七)位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發之土地使用許可文件。
    (八)位於國家公園區者,應檢附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許可
          文件。
    (九)位於第二級災害敏感類型之海堤區域(堤身以外)者,應取得
          當地水利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十)地質敏感區查詢結果。(如位於地質敏感區範圍且屬地質法土
          地開發行為,後續開發行為應依地質法規定進行基地地質調查
          及地質安全評估,並於相關法令規定需送審之書圖文件中納入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
    (十一)位於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者,應檢附設
            置可供人員避難及減輕危害等功能之設施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委託書(有代理人需檢附)。
    (十三)其他經露營場管理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文件,如係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原住民族地區內之部落範圍
    申請登記露營場,經露營場管理機關認定確無危險之虞,得以經開業
    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工程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
    鑑定證明文件,及經管理機關查驗合格之簡易消防安全設備配置平面
    圖替代之,並應每年報露營場管理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