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方案獎助旅行業招攬境外旅遊團體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
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鼓勵我國旅行業與境外合法設立
之組團旅行社合作招攬境外旅遊團體,促進國際旅客入境臺灣,儘速
恢復受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前來臺旅客人次水準,達成年度國際旅客來
臺目標人次,爰訂定本要點。
二、我國立案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與境外當
地國合法設立之組團旅行社合作,促進非本國籍旅客所組成之旅遊團
體來臺旅遊,行程達三日二夜以上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助。
三、符合前點規定之申請單位,其旅遊期間全部於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
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者,得於旅遊團體出發前十個工作日
前,檢附獎助申請表(詳附件一),並提供境外組團旅行社簽章委託
文件、團體人數及預定行程,申請獎助。但本局得視預算支用情形,
提前公告停止獎助申請。
四、申請單位就每一旅遊團體獎助,限申請一次,每月以申請五十團為限
,且不得與本局其他獎(補)助方案重複申請;其獎助金額,依下列
組團人數及行程日數規定:
(一)四人至七人:新臺幣五千元;其行程七日六夜以上者,提高至
新臺幣一萬元。
(二)八人至十四人:新臺幣一萬元;其行程七日六夜以上者,提高
至新臺幣二萬元。
(三)十五人至四十九人:新臺幣二萬元;其行程七日六夜以上者,
提高至新臺幣三萬元。
(四)五十人以上:新臺幣四萬元;其行程七日六夜以上者,提高至
新臺幣五萬元。
五、申請獎助經本局審核同意者,申請單位應於旅遊團體離臺之次日起一
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款:
(一)撥款申請表(詳附件二)。
(二)符合第二點規定行程證明,與依各旅遊團原提人數之住宿證明
、搭機證明及保險證明。
(三)外籍旅客名單:須含姓名、國籍、護照號碼(或入臺簽證號碼
等足資證明旅客身分之基本資料,如因當地法律規定限制無法
提出者,得提出相關證明後免附)。
(四)國內接待旅行業切結書(詳附件三)。
(五)國內接待旅行業領據及境外組團旅行社領據(詳附件四)。
六、申請撥款經本局審核同意者,獎助金額依下列規定比例及方式,分別
撥款至其提供之帳戶:
(一)國內接待旅行業:百分之四十;以新臺幣撥款。
(二)境外組團旅行社:百分之六十;以本局撥款當日臺灣銀行賣出
即期匯率,折算成美金之金額後撥款。
七、申請單位所提申請,不符本要點規定者,本局應予駁回;其得補正者
,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完全者,應予駁回。
八、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核定或核撥
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
其返還各該獎勵或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獎助。
(二)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三)申請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相同性質之獎勵、補助或補貼。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派員查核獎助之執行情形。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本局得對該申請單位停止提
供本局及所屬機關之各項獎(補)助三年。
九、本局辦理經費申請、審查及核銷作業,得委由相關機關、法人或公協
會協助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