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大眾捷運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修正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行車安全、修建養護、車輛機具檢修、行車人
  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由營運之地方主管機關
  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五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