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在籌辦、興建及營運時期,其自有資金之最低比率均應維持在百 分之二十五以上。
大眾捷運系統之投資契約中,應約定「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為 本契約約款之一部分。其他約款,不得與該辦法牴觸,牴觸者,無效。」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地方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