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投保金額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二億五千萬。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五億元。但臺北大眾捷運系統為新臺幣
    八億元。
第三條
本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所載明之日為效力發生之始日,保險屆滿,
除依契約之約定,終止契約者外,視為自動續約一年。
第四條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依下列規定計收保費:
一、以預收保費方式。
二、預收保費為預估全年總保費乘以百分之六十。
三、保險期間屆滿或終止後,按實際旅客人次計算實際總保費。如實際總
    保費低於預收保費時,保險公司應退還其差額;如實際總保費高於預
    收保費時,被保險人應支付其差額。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