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

相關法規名稱:交通部郵政總局郵區管理局組織通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廢止

第一條
  本通則依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郵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區局年度計劃之擬訂及實施事項。
  二、區內郵件與儲匯等業務之經營及督導、推展事項。
  三、區內郵件處理與儲匯等作業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
  四、區內各級機構組織與工作員額之配置及調整事項。
  五、區內有關財務調度及票券供應事項。
  六、區內有關局屋與固定設備之營建、購置及管理事項。
  七、區內有關物料、機具、用品等之採購、分配及管理事項。
  八、區內各項業務興革及便民服務之改進事項。
  九、其他有關授權區局辦理事項。
第三條
  區局設六科,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股辦事。
  直接辦理所在地窗口營業及郵件處理作業之區局,得視業務需要,增設
  一科至五科。
第四條
  區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議事、印信典守及其他不屬於各科事項。
第五條
  區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至三人,襄理局務;主任視察
  員一人,掌理區內郵政及支局局務之查視工作。
第六條
  區局置科長五人至十一人,副科長五人至十一人,室主任一人,秘書二
  人至四人,分段主任視察員二人至四人,視察員八人至二十人,管理師
  四人至六人,副管理師六人至十人,助理管理師八人至十二人,正工程
  司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幫工程司二人至四人,股長三十五人至四十七
  人,管理員三十四人至六十人,佐理員一百六十五人至一百七十九人,
  郵務工作員九百二十人至一千五百二十人,儲匯工作員五百二十二人至
  八百六十人。
第七條
  區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分
  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前條所定員額
  內派充之。
第八條
  區局得視地方行政區域及業務需要,分設特等、一等、二等、三等郵局
  及直屬支局。各等郵局得依業務之繁簡予以分級。其業務轄區範圍寬廣
  者,並得分設各級支局。前項各等郵局與支局之分級及設立標準,由郵
  政總局擬訂,報交通部核定之。
第九條
  特等郵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或二人,科長五人至九人,副科長五
  人至九人,督察二人至四人,專員四人至八人,股長二十一人至三十三
  人,管理員三十人至五十人,佐理員六十人至九十人,郵務工作員一百
  八十八人至三百十人,儲匯工作員八十四人至一百四十人。
  特等郵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會計室
  置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
  人員,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一等郵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專員二人至四人,股長三人至七人
  ,管理員八人至十四人,佐理員二十人至四十人,郵務工作員七十六人
  至一百二十六人,儲匯工作員六十人至九十八人。
  一等郵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會計員一人,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
  、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二等郵局置局長一人,管理員一人至三人,佐理員二人至四人,郵務工
  作員二十四人至四十人,儲匯工作員十八人至三十人。
第十二條
  三等郵局置局長一人,郵務工作員三人至五人,儲匯工作員五人至七人
  ,並得視業務需要,置管理員一人。
第十三條
  各級支局置支局長一人,郵務工作員二人至二十人,儲匯工作員四人至
  四十四人。其業務特繁者,置管理員一人至五人,並得分股辦事。
第十四條
  業務特繁之地區,得視需要,層報交通部核准,設立郵件專業處理機構
  ,其組織準用第九條或第十條之規定。
第十五條
  區局辦事細則由各區局擬訂,報郵政總局核定之。
第十六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