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
相關法規名稱:交通部郵政總局設計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廢止
第一條本細則依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會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第三條
本會職掌如左: 一、郵政經營方針、建設目標之設計考核事項。 二、郵政業務計畫、投資計畫之綜合規劃、評估及考核事項。 三、郵政各部門目標管理、列管案件綜合審議事項。 四、郵政作業標準、工作衡量制度、工作簡化之規劃、推行及考核事項 。 五、員工意見及建議案件之審查事項。 六、郵政業務圖表單式之綜合審查,管制事項。 七、各種郵政出版物之審議事項。 八、業務興革建議及局長交辦審議事項。第四條
本會秘書室設企劃、管考、資料三科,並於資料科設圖書室。第五條
企劃科職掌如左: 一、郵政經營方針、經營政策、業務計畫之編擬彙報事項。 二、郵政長期、中期、年度建設計畫及營運目標之彙編及其修訂、研判 、分析檢討事項。 三、郵政投資計畫事前評估資料之蒐集、整理及協調事項。 四、年度計畫型資本支出細部計畫之研擬、協調及編製事項。 五、郵政專案及特定投資計畫之研擬及彙編事項。 六、業務發展預測資料之研究分析事項。 七、郵政作業標準、員工建議制度及工作簡化之研核及推行事項。 八、設計建議案件之獎勵事項。 九、郵政常用單式表報之登記及管制事項。 十、其他有關業務興革、建設規劃及交辦事項。第六條
管考科職掌如左: 一、列管案件之擬訂、管制考核及追蹤事項。 二、目標管理項目之擬訂、管制考核及有關表報之造報事項。 三、郵政業務年度工作考核報告之彙編、實地查證及報告事項。 四、管制考核資料之整理分析及保管事項。 五、工作考核及查證案件之評審、獎懲擬議事項。 六、工作衡量之擬訂及管制考核事項。 七、責任中心績效評核標準之擬訂及評分事項。 八、其他有關業務管考及交辦事項。第七條
資料科職掌如左: 一、郵政資料之編纂及發行事項。 二、郵政年報、郵政簡介等有關郵政資料之蒐集、整理、編印、交換及 保管事項。 三、郵政出版物之統一編號事項。 四、業務簡報用表報、影片、幻燈片、錄音帶等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五、出國考察研習人員之聯繫及報告之處理事項。 六、本會圖書室儲藏書刊之購置、分發及借閱事項。 七、不屬其他各科主管事項。第八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本會開會時擔任主席。第九條
副主任委員襄理會務,於主任委員公出時或不克出席本會會議時,代理 會務或擔任主席。 副主任委員承主任委員之命策劃會務之進行,並督導本會委員及秘書室 辦理經常業務。第十條
本會秘書室各級人員之職責,各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第十一條
本會委員會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主持,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第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專案小組,小組召集人及委員由主任委員指定之。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