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制定依據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修正

第十四條
  適航證書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有效期間屆滿時。
  二、登記證書失效時。
  三、航空器不合適航安全條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