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站設置標準
制定依據名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制(訂)定
管理處視風景區環境及業務需要,得分設管理站。 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處指派技正或專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 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管理站之設置標準,由交通部觀光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