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暫行組織規程
制定依據名稱:交通部公路局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廢止
本局為執行公路監理業務,分設五個公路監理行政區,設臺北、新竹、 臺中、嘉義、高雄五個區監理所,其組織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