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附屬事業機構暫行組織規程

制定依據名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 廢止

第十二條
  本局為辦理鐵路沿線倉儲、運送業務及機、客、電、貨內燃車之修理、
  製造、沿線客運有關餐廳、餐車小營之經營、電訊器材之修造、鋼樑之
  修造加固軌道石碴之生產等事項,得依鐵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貨運
  服務總所、餐旅服務總所,並於各處之下分設各種廠、場、所等附屬事
  業機構,其組織均另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