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相關法規名稱: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廢止
第一條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 部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設各課、隊、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浚港課:港灣疏浚工程事項。 二、修建課:工程設計、審核、發包、施工等事項。 三、打撈隊:清港、打撈、海底工程等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勞工安全管理及勞工衛生管理等業務及其他 有關事項。 五、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第三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均由本處正工程司兼任。第四條
本處置課長二人(由本處正副工程司兼任)、專員一人、正工程司九人 ,副工程司十三人、打撈隊隊長一人(由正副工程司兼任)、主任二人 (內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任由正副工程司兼任),並置幫工程司、工 務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兼任)、課員、材料管 理員、繪圖員、監工員、辦事員、書記、領班、副領班、業務工、技術 工、船長、輪機長、自航式挖泥長、自航式大副、自航式大管輪、大副 、大管輪、船副、管輪、正駕駛、正司機、挖泥長、副駕駛、副司機、 副挖泥長、事務員、挖泥員、小船駕駛、水手長、泥工長、機工長、電 工長、鉗工長、舵工長、副水手長、各類船工(匠)等各若干人,其員 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五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 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六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等各若干人,其員 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七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 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第九條
本處設第一、第二公共工程所。辦理各項工程養護事宜,各置主任一人 ,並得於每一施工地點設立工務所,所屬人員均由本處暫行編制表內各 級工程技術人員調兼。第十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處 長│ (一)│由本處正工程司兼任。│ ├───────┼───┼──────────┤ │副 處 長│ (二)│由本處正工程司兼任。│ ├───────┼───┼──────────┤ │課 長│ (二)│由本處正副工程司兼任│ │ │ │。 │ ├───────┼───┼──────────┤ │專 員│ 一│ │ ├───────┼───┼──────────┤ │正 工 程 司│ 九│ │ ├───────┼───┼──────────┤ │副 工 程 司│ 一三│ │ ├───────┼───┼──────────┤ │ │ │一、由正副工程司兼任│ │打 撈 隊 隊 長│ (一)│ 。 │ │ │ │二、以上為高員級以上│ │ │ │ 人員。 │ ├───────┼───┼──────────┤ │ │ │一、公共工程所主任二│ │ │ │ 人(兼任),由本│ │ │ │ 處高員級幫工程司│ │ │ (三)│ 以上人員兼任。 │ │主 任│ │二、總務室主任一人。│ │ │ 一│三、勞工安全衛管理室│ │ │ │ 主任一人(兼任)│ │ │ │ ,由正副工程司兼│ │ │ │ 任。 │ ├───────┼───┼──────────┤ │幫 工 程 司│ 二一│ │ ├───────┼───┼──────────┤ │工 務 員│ 一五│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 ├───────┼───┼──────────┤ │勞 工 安 全 衛│ (五)│由員級以上資位並具有│ │生 管 理 員│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訓│ │ │ │練合格人員兼任。 │ ├───────┼───┼──────────┤ │課 員│ 四│ │ ├───────┼───┼──────────┤ │材 料 管 理 員│ 一│ │ ├───────┼───┼──────────┤ │船 長│ 五│內二人俟留用船長出缺│ │ │ │後改置。 │ ├───────┼───┼──────────┤ │輪 機 長│ 五│ │ ├───────┼───┼──────────┤ │自 航式挖泥 長│ 一│ │ ├───────┼───┼──────────┤ │自 航 式 大 副│ 一│內一人俟留用自航式大│ │ │ │副出缺後改置。 │ ├───────┼───┼──────────┤ │自 航式大管 輪│ 一│以上為員跨高員級人員│ │ │ │。 │ ├─┬─────┼───┼──────────┤ │佐│業 務 類│ 三│辦事員三人。 │ │ ├─────┼───┼──────────┤ │跨│ │ │一、繪圖員四人、監工│ │ │ │ │ 員七人。 │ │員│技 術 類│ 一七│二、船副五人(內二人│ │ │ │ │ 俟留用船副出缺後│ │級│ │ │ 改置)、管輪一人│ │ │ │ │ 。 │ ├─┼─────┼───┼──────────┤ │佐│業 務 類│ 二│書記二人。 │ │ ├─────┼───┼──────────┤ │ │ │ │正駕駛十人(內三人俟│ │ │ │ │留用正駕駛出缺後改置│ │ │技 術 類│ 二三│)、正司機一三人(內│ │級│ │ │五人俟留用正司機出缺│ │ │ │ │後改置) │ ├─┼─────┼───┼──────────┤ │士│業 務 類│ 0│ │ │ ├─────┼───┼──────────┤ │ │ │ │一、領班、副領班十五│ │ │ │ │ 人。 │ │ │ │ │二、挖泥長四人(內一│ │ │ │ │ 人俟留用挖泥長出│ │ │ │ │ 缺後改置)、副駕│ │ │ │ │ 駛六人、副司機二│ │跨│ │ │ 人(內一人俟留用│ │ │ │ │ 副司機出缺後改置│ │ │ │ │ )、副挖泥長四人│ │ │ │ │ (內三人俟留用副│ │ │ │ │ 挖泥長出缺後改置│ │ │ │ │ )、事務員一人、│ │ │ │ │ 挖泥員一人、泥工│ │ │ │ │ 長一人、小船駕駛│ │佐│技 術 類│ 七二│ 八人(內二人俟留│ │ │ │ │ 用小船駕駛出缺後│ │ │ │ │ 改置)、水手長一│ │ │ │ │ 八人(內五人俟留│ │ │ │ │ 用水手長出缺後改│ │ │ │ │ 置)、機工長一人│ │ │ │ │ (內一人俟留用機│ │ │ │ │ 工長出缺後改置)│ │ │ │ │ 、電工長一人、鉗│ │ │ │ │ 工長一人(內一人│ │級│ │ │ 俟留用鉗工長出缺│ │ │ │ │ 後改置)、舵工長│ │ │ │ │ 一人、副水手長八│ │ │ │ │ 人(內四人俟留用│ │ │ │ │ 副水手長出缺後改│ │ │ │ │ 置)。 │ ├─┼─────┼───┼──────────┤ │士│業 務 類│ 二七│業務工二七人 │ │ ├─────┼───┼──────────┤ │ │ │ │技術工二六二人(內含│ │ │ │ │各類船工(匠)一二0│ │級│技 術 類│二六二│人(內二十六人俟留用│ │ │ │ │各類船工(匠)出缺後│ │ │ │ │改置)。 │ ├─┼─────┼───┼──────────┤ │人│主 任│ 一│ │ │ ├─────┼───┼──────────┤ │ │課 員│ 一│ │ │事├─────┼───┼──────────┤ │ │助 理 員│ 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 │ │ │ │單一編制計給)。 │ │室├─────┼───┼──────────┤ │ │小 計│ 三│ │ ├─┼─────┼───┼──────────┤ │會│會 計主 任│ 一│ │ │ ├─────┼───┼──────────┤ │ │課 員│ 二│ │ │計├─────┼───┼──────────┤ │ │辦 事 員│ 二│ │ │ ├─────┼───┼──────────┤ │室│小 計│ 五│ │ ├─┼─────┼───┼──────────┤ │政│主 任│ 一│ │ │ ├─────┼───┼──────────┤ │ │課 員│ 一│ │ │ ├─────┼───┼──────────┤ │ │小 計│ 二│ │ ├─┴─────┼───┼──────────┤ │合 計│四九五│ │ │ │(一四)│ │ ├───────┴───┴──────────┤ │附註: │ │ 一、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 │ 、人事及政風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 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 │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 │ 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 │ 安全配額表」訂定之。 │ │ 三、現職船長二人、自航式大副一人、船副二人│ │ 、正駕駛三人、正司機五人、挖泥長一人、│ │ 副司機三人、副挖泥長三人、小船駕駛二人│ │ 、水手長五人、機工長一人、鉗工長一人、│ │ 副水手長四人、各類船工(匠)二十六人,│ │ 仍以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缺後分別改置為│ │ 船長、自航式大副、船副、正駕駛、正司機│ │ 、挖泥長、副司機、副挖泥長、小船駕駛、│ │ 水手長、機工長、鉗工長、副水手長、各類│ │ 船工(匠)。 │ │ 四、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