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相關法規名稱: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廢止
第一條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 部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局各地辦事處,定名為交通部高雄港局某地辦事處(以下簡稱各地辦 事處),承本局局長之命,辦理各該港港務航政業務及工程事項。第三條
各地辦事處視各該港航及港務之繁簡分為甲、乙二級,其等級由本局專 案報由交通部核定之,甲、乙級辦事處各置主任一人、副工程司二人, 並設信號臺(話務臺),置臺長(由主任或技術人員兼任)、幫工程司 、技士、會計員、辦事員、業務工、技術工、小船駕駛、各類船工(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前項工程人員如各該港無工程興建時暫緩設置,已置者應兼任其他事務 ,如遇重要工程,原有工程人員不敷分配時,得由本局就局內工程人員 臨時調用之。第四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第五條
各地辦事處如需要警務人員,由各地辦事處視業務需要情形,函請本局 轉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第六條
各地辦事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處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第七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主 任│ 一│高員跨副長級人員。 │ ├───────┼───┼──────────┤ │副 工 程 司│ 一│高員級人員。 │ ├───────┼───┼──────────┤ │幫 工 程 司│ 一│ │ ├───────┼───┼──────────┤ │技 士│ 三│ │ ├───────┼───┼──────────┤ │臺 長│ (一)│由主任或技術人員兼任│ │ │ │。 │ ├───────┼───┼──────────┤ │會 計 員│ 一│以上為員跨高員級人員│ │ │ │。 │ ├─┬─────┼───┼──────────┤ │佐│業 類 類│ 三│辦事員三人。 │ │跨├─────┼───┼──────────┤ │員│技 術 類│ 一0│ │ │級│ │ │ │ ├─┼─────┼───┼──────────┤ │士│業 務 類│ │業務工一0。 │ │ ├─────┼───┼──────────┤ │級│技 術 類│ 二│技術工二人。 │ ├─┴─────┼───┼──────────┤ │合 計│ 二二│ │ │ │ (一)│ │ ├───────┴───┴──────────┤ │附註: │ │ 一、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 │ 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適用「癸、│ │ 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該職務列等表修│ │ 正時亦同。 │ │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