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組織條例
相關法規名稱: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制(訂)定
第一條本細則依交通部臺中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 定之。第二條
本局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依本細則規定辦理。第三條
本局設港務組、航政組、業務組、工務組、機務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組、環境保護組、資訊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第四條
港務組設港灣、繫船、號誌三科及船舶管理所,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港範圍檢討擬訂事項。 二、港區安全管理及災害事故通報協調處理事項。 三、港工作業許可證核發事項。 四、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小修業管理事項。 五、船席指定及調配管理事項。 六、船舶運轉時間及碼頭使用資料之統計事項。 七、船舶停泊違規處理事項。 八、船舶進出港口及港內航行交通管理事項。 九、導助航設備維護管理事項。 十、港勤船舶作業維護管理事項。 十一、民營港勤業務協調督導事項。 十二、商港法與港務管理規則等法規擬議修訂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號誌科下設信號台。第五條
航政組設技術、監理、海事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船舶檢查丈量及載重線勘劃事項。 二、載客船舶適航性抽查事項。 三、船舶檢查證書等核發事項。 四、船舶進出港簽證事項。 五、船舶監理執行有關事項。 六、船員監理執行有關事項。 七、船舶運送業及船舶出租業監理事項。 八、引水人管理事項。 九、船務代理業監理事項。 十、海運承攬運送業監理事項。 十一、貨櫃業散站經營業監理事項。 十二、動力小船駕駛監理事項。 十三、船舶海事案件調查及海事評議業務事項。 十四、船舶海事報告簽證及航海、輪機記事簿核閱簽證事項。 十五、打撈業管理事項。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第六條
業務組設企劃、營運、客戶服務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港設施合作興建或租賃經營管理事項。 二、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經營許可事項。 三、港埠業務費率項目擬訂及計收事項。 四、商港服務費收取申訴及退費事項。 五、有關商港營運發展企劃事項。 六、辦理轉投資業務事項。 七、客戶服務事項。 八、商港法及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等法規擬議修訂事項。 九、港區土地之使用及出租收益,及港區土地區段值之訂定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第七條
工務組設規劃、設計、工事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發展計畫中之工程、設施規劃之擬訂事項。 二、各種港灣、土木、建築工程新建及更新之設計、審查、建照執照之 取得事項。 三、工程發包、施工督導、考核、驗收、決算之處理事項。 四、工程圖檔建立及管理事項。 五、工程計術諮詢事項。 六、工程預算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第八條
機務組設船機、供應二科及材料配件庫,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裝卸機具、船舶資料蒐集、研究及諮詢,船舶及機具購置、汱舊換 新計畫審核事項。 二、裝卸機具、船舶採購規範及預算之審查事項。 三、裝卸機具、船舶修護制度之訂定及修正事項。 四、裝卸機具、船舶保養不定期檢查事項。 五、各種電力、電信、照明、空調、監視及電梯等機電工程設計、施工 督導、考核、驗收暨相關機、電證照請領事項。 六、機電、船舶相關工程設計標準蒐集、建立及圖檔管理事項。 七、船舶年度修護施工督導、考核事項。 八、有線電、無線電通訊架設管理及證照檢驗申請事項。 九、裝卸機具、無線電通訊架設之督導管理及證照檢驗申請事項。 十、材料及油料收發、儲存管理、清點及盤存等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第九條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與執行事項。 二、勞工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訂定事項。 三、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擬訂及宣導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督導、實施事項。 五、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及實施健康管理事項。 六、督導實施作業環境測定與危險機具定期檢查事項。 七、辦理職業災害統計與督導調查、處理事項。 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之蒐集與建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第十條
環境保護組設環境規劃、污染防治二科及清潔隊,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區環境綠美化及生態保育事項。 二、港區環境稽查及污染防治事項。 三、有害物質管理事項。 四、環境影響評估與監測事項。 五、港區環境清潔、衛生管理事項。 六、港區環保行政法規之研議、修訂及相關政令之推動、宣導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第十一條
資訊室設規劃及設計科、資料管理及操作二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訊業務發展計畫研擬修訂事項。 二、應用作業系統開發維護事項。 三、資訊設備規劃及預算編擬事項。 四、網路連線規劃、建置及管理事項。 五、電腦設備請購經營事項。 六、電腦系統管理操作事項。 七、資訊安全稽核事項。 八、資訊業務委外事項。 九、電腦事務用品經管事項。 十、資訊訓練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第十二條
秘書室設研考、公關、文書、事務、採購、出納、地產七科及診療所, 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施政計畫、工作考成、行政革新、為民服務、人民陳情、研究發展 、出國報告及綜合業務視察等事項。 二、新聞宣導、國會聯縏、參觀接待、慶典及睦鄰活動等公共關係事項 。 三、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理、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文書保密及機關 首長交接等事項。 四、分層負責及權責劃分事項。 五、辦公處所、宿(眷)舍之營繕、維護與使用管理,以及事物用品採 購、車輛管理等事項。 六、財物、勞務之採購、變賣事項。 七、營業稅申報、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八、財產、房地之登記、管理及投保事項。 九、診療業務事項。 十、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掌理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第十三條
人事室設二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六、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及考察事項。 九、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員工文康活動及慶典集會事項。 十一、勞資關係、工作規則等事項。 十二、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第十四條
會計室設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二、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收支審核及記帳憑證編製事項。 四、採購及出租業務監辦事項。 五、補助款保留事項。 六、會計報告編製及辦理上級暨審計機關查核事項。 七、記帳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檔案管理事項。 八、公務統計、調查統計、應用統計分析及統計刊物編製事項。 九、主計人員管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第十五條
政風室設二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修)訂及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審查事項。 八、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九、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成(績)、考核、獎懲 及訓練管理事項。 十、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第十六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襄理局務;主任秘書,襄 助局長、副局長處理局務。第十七條
港務長,綜理港務事項;總工程司,綜理工務事項;副總工程司襄助總 工程司處理相關業務。第十八條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之 命,處理業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第十九條
局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副局長 、主任秘書、港務長、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各組、室主 管及所屬機構首長暨港務警察、消防單位首長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 關人員列席。第二十條
局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局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 召開之。第二十一條
本局暨所屬機構各項業務權責劃分,依各該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局長核定後施行。 所屬機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機構擬訂,報本局核定之。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