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
相關法規名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並自發布日施行 制(訂)定
第一條本細則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第九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以下簡稱本廠)業務處理,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第三條
本廠設下列各組、室、工場: 一、技術組。 二、工作組。 三、材料組。 四、總務室。 五、勞工安全衛生室。 六、柴電機車工場。 七、迴轉機工場。 八、電力機車工場。 九、電子研修工場。 十、工機工場。 十一、組件工場。 十二、轉向架工場。 十三、電機工場。 十四、客車工場。 十五、電聯車工場。 十六、研發工場。 十七、人事室。 十八、主計室。 十九、政風室。 各組、室、工場掌理事項,依照本局各機廠組織通則及實際業務情況訂定 之。第四條
技術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長期發展及經建計畫、機電設備新建汰舊檢修、保養設計製圖及固定 資產、工程費用之編擬與施工督導等。 二、機電設備新建、維修保養、設計及施工督導。 三、廠房新建計畫擬辦、維修、規劃設計與施工督導。 四、非計畫型資產管理與採購。 五、全廠資訊統合管理。 六、局內各單位委託修製設備工作之計畫及督辦。 七、來賓參觀有關技術諮詢、安排與指導。 八、各型車輛改造、工作方法設計、研究、製圖。 九、各型車輛材料規格之訂審查檢驗。 十、各型車輛技術問題處理、工程技術規範研訂。 十一、技術發展研究暨專題報告、圖書、文物整理保管。 十二、在職教育訓練安排。 十三、各型車輛改造工程驗收與改造事項之記錄。 十四、各型車輛各項維修檢查及表報資料填列與彙整管理。 十五、各型車輛各項保養維修所需之規範、標準訂定。 十六、各型車輛故障研究、分析、檢查與會勘與車輛報廢及財產減損單之 填製作業。 十七、各型車輛維修外包業務之檢驗。 十八、各型車輛維修標準化業務之推動與稽核。 十九、其它交辦事項。第五條
工作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車輛維修計畫之訂定。 二、編印車輛年度維修計晝表。 三、車輛進廠檢修(定期修、臨修)及局、處委辦維修之工作號開立。 四、各機檢段送修設備及段修品之連繫與追踪。 五、進廠車輛(定期修、臨修)維修期程之訂定及控管。 六、車輛完修出廠之試車及交段連繫事宜。 七、車輛在廠日數、施工日數、在廠輛數之統計及開工完工日期之登記及 各類報表之建檔事項。 八、車輛財產增加單之填製作業。 九、每月車輛維修進度表之製訂。 十、執行廠內調車作業及行車控制室之掌理。 十一、新購車輛下船及交車作業。 十二、事故車輛之索賠資料?總及陳報。 十三、停用車輛之簽核作業。 十四、每月工作報告簡表及車輛修製年報表之製作。 十五、年度修車成本統計。 十六、年終業務檢討資料之彙總及會議籌辦。 十七、年度加班及試車費用之預算編列。 十八、車輛維修之考工業務。 十九、審核、統計加班時間及人力。 二十、修車人力之分析規劃與調配。 二十一、車輛維修外包工作之評估分析、預算編列及履約管理等事項。 二十二、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之編撰與修訂。 二十三、其他交辦事項。第六條
材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材料預算之編製事項。 二、自購料請購、委修、公告、採購審查等之招標作業事項。 三、自購材料報銷事項。 四、預估料價事項。 五、修車用料申請、處購之統計編製作業及催供事項。 六、委驗材料及樣品之處理事項。 七、文書收發登記催辦及事務用品之申請領收保管事項。 八、自購材料月報表製作。 九、本廠各場領料之點收配發及稽核事項。 十、本廠各場退料、調撥送交外段、材料廠事項。 十一、本廠各場需用油料計畫申請提運及配發事項。 十二、自購材料點收配發項。 十三、搬運車輛(堆高機)之管理事項。 十四、運什費之編製報銷事項。 十五、燃油月報表填報事項。 十六、各型車輛隨車配件收發保管事項。 十七、各機、檢段修製品之登錄連繫收發保管事項(包括請求車輛及裝卸 托運事項) 十八、車輛配件呆廢料處理及調查事項。 十九、其他交辦事項。第七條
總務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理、文書處理、檔案管理、電子文件及文書保 密事項。 二、廠容環境衛生整理及監督。 三、事務用品等動支、採購、請領配發、核銷手續及財產、物品管理異動 登記之事項。 四、會議室、員工澡堂、本廠餐廳及員工宿舍管理。 五、公務車輛之調派、保養、修護、汰舊換新及檢驗等事項。 六、公務車駕駛人員管理、考核事項。 七、廠區門禁管制之維護與門衛之管理。 八、公文查詢稽催事項。 九、各種集會籌辦布置。 十、員工制服之貸發事項。 十一、物品及工具攜出證之編號整理事項。 十二、災防管理事項。 十三、員工延時工資及加倍工資造冊事項。 十四、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十五、員工薪津造單管理及所得稅資料登記及扣繳憑單事宜。 十六、各項扣款事項並填發扣款證明。 十七、薪津轉存及溢發款項之追繳等事項。 十八、各項工程款及購料款項之支付事項。 十九、關於現金帳、現金日報表、月報表之造單事項。 二十、其他交辦事項。第八條
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修訂、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追蹤。 二、安全衛生機具、設備自動檢查實施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四、職業災害之調查、統計、處理及防止、改進事項。 五、安全衛生防護器具配置、使用、考核及宣導、督導事項。 六、勞工定期健康檢查與資料管理及追蹤異常事項。 七、作業環境之督導改善及建議事項。 八、實施安全衛生績效評估,提供勞工安全衛生諮詢服務。 九、關於醫療管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第九條
柴電機車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柴電機車各級檢修之執行與督導。 二、蒸汽機車各級檢修之執行與督導。 三、柴電機車之品管檢查工作。 四、車輛維修進度管控與品質檢核。 五、維修用料之請領與管理。 六、各級車輛檢修所需人力之概算與報工作業。 七、各機檢段送修之段修品修復、新製及報廢作業。 八、進廠檢修車輛開工、完工之工作進度報告。 九、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與執行。 十、全場人力之分配運用及獎懲考核。 十一、修車資料之記錄填寫與登錄作業。 十二、各項外包業務考核與監造工作。 十三、各項工具、設備之請領與保養(管)。 十四、新製(委修)零配件之中間檢查。 十五、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 十六、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 十七、事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第十條
迴轉機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型車輛牽引馬達、主發電(MA/set)、電抗器、鼓風機、迴轉電器 等維修。 二、車輛維修進度管控與品質檢核。 三、維修用料之請領與管理。 四、各級車輛檢修所需人力之概算與報工作業。 五、各機檢段送修之段修品修復、新製及報廢作業。 六、進廠檢修車輛開工、完工之工作進度報告。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與執行。 八、全場人力之分配運用及獎懲考核。 九、修車資料之記錄填寫與登錄作業。 十、各項外包業務考核與監造工作。 十一、各項工具、設備之請領與保養(管)。 十二、新製(委修)零配件之中間檢查。 十三、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 十四、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 十五、事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第十一條
電力機車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力機車(GE、P-P)各級檢修之執行與督導。 二、各型車輛油漆外包之監造與考核。 三、各型電力機車之品管檢查工作。 四、車輛維修進度管控與品質檢核。 五、維修用料之請領與管理。 六、各級車輛檢修所需人力之概算與報工作業。 七、各機檢段送修之段修品修復、新製及報廢作業。 八、進廠檢修車輛開工、完工之工作進度報告。 九、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與執行。 十、全場人力之分配運用及獎懲考核。 十一、修車資料之記錄填寫與登錄作業。 十二、各項工具、設備之請領與保養(管)。 十三、新製(委修)零配件之中間檢查。 十四、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 十五、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 十六、事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 十七、其他交辦事項。第十二條
電子研修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型機車、電聯車組及廠區設備之電子維修(電子卡及箱)工作之執 行及督導。 二、各型車輛ATP系統及保安裝置等檢修。 三、車輛維修進度管控與品質檢核。 四、維修用料之請領與管理。 五、各級車輛檢修所需人力之概算與報工作業。 六、各機檢段送修之段修品修復、新製及報廢作業。 七、進廠檢修車輛開工、完工之工作進度報告。 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與執行。 九、全場人力之分配運用及獎懲考核。 十、修車資料之記錄填寫與登錄作業。 十一、各項工具、設備之請領與保養(管)。 十二、新製(委修)零配件之中間檢查。 十三、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 十四、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 十五、事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第十三條
工機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聯車之鈑金工作及各型車輛配件製品之機器加工籌劃督導執行。 二、廠內及局內外設備委託修製之機器加工籌劃與督導。 三、廠內及局內外機械及電機設備新增、遷移及維修之執行。 四、全廠輸電設備之保養及檢修。 五、工具修製工作。 六、本廠廠房土木零星修繕工程。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與執行。 八、全場人力之分配運用及獎懲考核。 九、修膳資料之記錄填寫與登錄作業。 十、各項工具、設備之請領與保養(管)。 十一、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 十二、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 十三、業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第十四條
組件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型車輛之車軸軸承、油壓避震器、軔管、單元軔缸及電聯車組風泵 及閥類維修。 二、各型車輛空調機委外維修之監造與考核。 三、車輛維修進度管控與品質檢核。 四、維修用料之請領與管理。 五、維修所需人力之概算與報工作業。 六、各機檢段送修之段修品修復、新製及報廢作業。 七、修製工作開工、完工之工作進度報告。 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與執行。 九、全場人力之分配運用及獎懲考核。 十、修車資料之記錄填寫與登錄作業。 十一、各項工具、設備之請領與保養(管)。 十二、新製(委修)零配件之中間檢查。 十三、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 十四、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 十五、事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第十五條
轉向架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聯車組轉向架總成之維修。 二、各型車輛之車輪重整。 三、維修進度管控與品質檢核。 四、維修用料之請領與管理。 五、維修所需人力之概算與報工作業。 六、檢修開工、完工之工作進度報告。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與執行。 八、全場人力之分配運用及獎懲考核。 九、修車資料之記錄填寫與登錄作業。 十、外包業務考核與監造工作。 十一、各項工具、設備之請領與保養(管)。 十二、新製(委修)零配件之中間檢查。 十三、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 十四、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 十五、事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第十六條
電機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聯車各種電氣設備之維修。 二、各型車輛集電弓總成、電瓶及真空斷路器(VCB、PLB)之維修。 三、維修進度管控與品質檢核。 四、維修用料之請領與管理。 五、維修所需人力之概算與報工作業。 六、檢修開工、完工之工作進度報告。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與執行。 八、全場人力之分配運用及獎懲考核。 九、修車資料之記錄填寫與登錄作業。 十、各項工具、設備之請領與保養(管)。 十一、新製(委修)零配件之中間檢查。 十二、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 十三、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 十四、事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第十七條
客車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聯車組客服設備之維修。 二、座椅外包之監造與考核。 三、維修進度管控與品質檢核。 四、維修用料之請領與管理。 五、檢修所需人力之概算與報工作業。 六、各機檢段送修之段修品修復、新製及報廢作業。 七、檢修開工、完工之工作進度報告。 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與執行。 九、全場人力之分配運用及獎懲考核。 十、修車資料之記錄填寫與登錄作業。 十一、各項工具、設備之請領與保養(管)。 十二、新製(委修)零配件之中間檢查。 十三、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 十四、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 十五、事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第十八條
電聯車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聯車組各配件(閥類、馬達鼓風機、壓力錶、輔助風泵、各型風缸 及考克等)之拆卸、組裝及測試。 二、起重機、各型同步抬高機操作管理。 三、電聯車組之開工起吊及完工套車、聯結器拆裝維修。 四、電聯車組之品管檢查工作。 五、車輛維修進度管控與品質檢核。 六、維修用料之請領與管理。 七、各級車輛檢修所需人力之概算與報工作業。 八、各機檢段送修之段修品修復、新製及報廢作業。 九、進廠檢修車輛開工、完工之工作進度報告。 十、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與執行。 十一、全場人力之分配運用及獎懲考核。 十二、修車資料之記錄填寫與登錄作業。 十三、各項外包業務考核與監造工作。 十四、各項工具、設備之請領與保養(管)。 十五、新製(委修)零配件之中間檢查。 十六、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 十七、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 十八、事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 十九、其他交辦事項。第十九條
研發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車輛維修技術規範研究發展及執行事項。 二、車輛設配維修技術研究發展及執行事項。 三、車輛維修材料採購規格研訂事項。 四、車輛維修工具及設備研究發展及執行事項。 五、車輛維修流程創新研究發展及執行事項。 六、產官學技術合作及執行事項。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與執行。 八、全場人力之分配運用及獎懲考核。 九、修繕資料之記錄填寫與登錄作業。 十、各項工具、設備之請領與保養(管)。 十一、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 十二、研發及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 十三、業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第二十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任免、銓敘及遷調事項。 三、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四、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五、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六、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事項。 七、保險、俸給、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八、勞資關係、工作規則事項。 九、人事資訊(料)管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第二十一條
主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概)算之審議彙編、分配執行。 二、預算控制及保留。 三、各項經費之核簽、收支憑証之審核、記帳憑証之編製。 四、各項採購案之會核、監辦。 五、會計報告與結、決算之核造及編製。 六、財產、材料增減及財產折舊攤提之審核折舊成本分析統計。 七、會計簿籍之核對與會計憑証、報表、帳冊之核編裝訂及保管。 八、上級機關、審計機關查核之處理及協調事項。 九、會計文書、檔案管理。 十、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提供及分析彙報事項。 十一、用人費用預算之彙編及分配預算之控管。 十二、主計室員工動態登記。 十三、全廠設備、機具、物料等財產報廢審核。 十四、各項修造工作成本核算事項與代辦工作之報價審核及結算。 十五、各單位委託工作之結算。 十六、關於各項備用款之報銷審核。 十七、各項墊付款之報銷及核對合庫帳單審核。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第二十二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十、臨時交辦事項。第二十三條
廠長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廠長襄助之。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第二十四條
本廠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 機務處核定施行。第二十五條
各層主管對前條逐級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 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第二十六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組、 室、工場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第二十七條
本廠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 職務。第二十八條
本廠設廠務會報,以廠長、副廠長、各組、室、工場主管組成之。必要時 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第二十九條
廠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廠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 召開之。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