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長期優惠貸款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制(訂)定
主管機關視交通建設資金融通之必要,得洽請金融機構給與本條例所獎 勵民間機構長期優惠貸款,其貸款期限及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 條之三、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之限制。 前項長期優惠貸款利息之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第一項長期優惠貸款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